對于以上所述,,孔先生提供了與徐海生簽訂的《貨物承運合同》、河北省高速交警黃驊大隊開具的《放貨通知單》,、建行黃驊支行的智慧柜員機(ATM機)業(yè)務(wù)回執(zhí),、拖車公司開具的收款證明,,以及當時撥打投訴電話的通話記錄作為佐證。
孔先生給拖車公司負責人王月明轉(zhuǎn)賬的業(yè)務(wù)回執(zhí),,受訪者供圖。
《貨物承運合同》顯示,,承運方和承運司機姓名皆為徐海生,,運費為7000元,合同簽訂日期為5月11日,;《放貨通知單》顯示,,存貨日期為5月11日。
拖車公司開具的收款證明則顯示,,“今收到蘇FD2570交來定金貳萬伍仟元,、交來倒貨款叁仟柒佰元,共計貳萬捌仟柒佰元”,,該“證明”蓋有黃驊市祿源車輛救援中心的業(yè)務(wù)專用章,,并備注有“王月明收”“貨主墊付”“認條不認人”字樣。
孔先生稱,,交給王月明28700元將啤酒轉(zhuǎn)運后,,至今沒有退還25000元的拖車定金,他每次給王月明打電話索要,,王月明就說車主把拖車費付了就給他,。“車主已經(jīng)死了,,他這是明擺著不給我了”,,孔先生憤怒地表示。
高速交警出具的放貨通知單,,受訪者供圖
5月22日下午,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記者致電王月明求證此事并詢問何時退還25000元定金,王月明表示,,定金只能退還給車主,。
隨后,記者致電當?shù)亟煌ň趾吐氛芾硖幱稍內(nèi)绾翁幚泶耸?,電話均無人接聽,。
記者/楊安平
編輯/小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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