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于歡案二審宣判現(xiàn)場
沉寂多時的于歡故意傷害一案,終于有了一個終審結果,。6月23日上午9時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裁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這與一年前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的無期徒刑相差太大了。人們不禁要問,,同樣是法院,,為何會有如此的差距?面對如此的判決結果,,到底是法律的勝利,?還是輿論的成功?
于歡案發(fā)生后,,社會各界表現(xiàn)出對此案的極度關心,,各種評論如潮,形成強烈的兩派,。有同情于歡及其母蘇銀霞的,,認為于歡因為羞于母親被催債者一次次的暴力污辱,而舉起的正義刺刀傷人,他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是對暴力侵害的奮力反抗,,不應該被判刑,最多是防衛(wèi)過當,,應該輕判,;而有同情死者及受傷者家屬的,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蘇銀霞不及時還錢,,債主上門索要屬于正常,只不過死者及其他施暴者的催款方法欠妥,,要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判處于歡相應刑罰,;但比較下下,更多的社會輿論是傾向于同情蘇銀霞及于歡母子的,。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后,,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輿論普遍不接受這個觀點,,輿論再一次發(fā)酵,。一些法律工作者、學者,、律師,、法官都出面引經據點進行分析,認為怎么怎么樣,?甚至還驚動了最高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乃至中國更高層級的官員關注此案。當然,,被判無期徒刑的于歡及被其刺死,、刺傷的家屬都對這個判決結果表示不滿意,雙雙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這是讓山東聊城中級人民法院始料不及的,,在中國法院審判史上也極少見!
現(xiàn)在看來,,山東聊城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歡案的判決確實是些過于急迫,、簡單和草率了。在那么短的時間里,,就作出了判處于歡無期徒刑的判決,,也許是想用快判快結的速度和效果來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正義的,,豈知卻適得其反,最終出現(xiàn)了傷人者和被傷者都上訴的局面,,社會輿論一幾乎一邊倒地批評法院的審理不公,。
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從接受上訴到最后判決,耗時近一年時間,,他們應該更多層次地了解了案情,,更全分析了案件的發(fā)生原因,更細剖析了案件帶來的社會影響以及更多考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實內涵,。從現(xiàn)在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判決結果的社會影響來看,,絕大多數人接受并贊賞山東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認為:“這還差不多”“還算正常吧,!”,、“這樣的判決符合點民心”、“可以接受”等等,。雖然山東聊城中級人民法院的草率判決,差點造成對法律公正和法律威嚴的傷害,,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既是對山東聊城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錯誤”的及時糾正,也是體現(xiàn)法律威嚴不容瀉瀆的正義之舉,!于歡案的最終判決,,還是法律的勝利!
同樣,,于歡案也是輿論的成功,!如果沒有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不會有那么多人關心于歡案件的進展,,也不會有那么多領導關心于歡案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更沒有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歡案的再審作出指導性意見,。特別是于歡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后,, 輿論一浪高過一浪的發(fā)酵,體現(xiàn)了新時期社會大眾普遍追求懲惡揚善,,追求弘揚正氣,,追求公平正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待的迫切愿望。
從于歡案發(fā)生后各類媒體對當時現(xiàn)場情況的描述來看,,很多人提出了于歡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應對于歡判處刑罰,。也許發(fā)表這些言論的人只是從表象上看到了弱者值得同情的地方,但卻沒有從深層次去剖析案件發(fā)生的實際后果,,有些屬于一時沖動的描述,。如果于歡真的是正當防衛(wèi),那應該捅傷一人后即行停止傷害行為,,因為后果已經發(fā)生,,可為何要一而再,再二三地捅下去,,因為五個傷者在對其母蘇銀霞的傷害行為和程度也不一樣,,也許死者對蘇銀霞的傷害不是最殘忍,為何會要同樣遭到報復性傷害,?以惡治惡的行為,,中國社會不會容忍,中國的法律同樣不會允許,!故而,,是輿論推進了再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慎重慎重再慎重,確保了案件的最終審判能夠經得起社會各界的檢驗和時代的考驗,。
于歡案如此判決,,既體現(xiàn)了法律的勝利,又體現(xiàn)了輿論的成功,,這是一起法律和輿論結合得相對完美的案例,,可以說輿論不可以綁架司法,但司法不可以不考慮民情,。但衷心希望讓司法審判更加獨立,,保護大眾權益更加廣泛,不要再讓輿論滲進法律的威嚴里去,,那樣,,容易會讓法律變味!中國司法定能不負江山不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