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晚上,,16歲的女生小姚在昌平某外語學校的教室內被人掐死,。案發(fā)后,,小姚的同學王某歸案,。今天(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數罪并罰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案發(fā)時尚未滿18歲的被告人王某,,在法律上仍屬于未成年人,,但在法院的判決中,卻依法對其“酌予從重處罰”,,今天,,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就帶大家來看看這其中的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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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女生小姚生前品學兼優(yōu),。 圖片來自網絡
17歲高中生奸殺16歲女同學
2016年5月20日下午,,有網友爆料稱昌平某外國語學校,一名女生在教室內被男同學殺害,。昌平警方隨后確認該學校內一女生在教室內死亡,,后該校男生王某向警方投案,。
據此前的媒體報道,案發(fā)時16歲的小姚與17歲的王某均為北京昌平某外國語學校高一年級學生,。2016年學校元旦晚會,,擔任晚會主持人的小姚引起了王某的注意。晚會結束后,,王某就向同學要走了小姚的微信,并加為好友,。之后,,二人偶有聊天,但聯(lián)系并不緊密,。次月,,王某向小姚表達了愛意,但后者以學習為由拒絕,。
根據知情人介紹,,王某曾自稱案發(fā)當晚,在小姚主動要求的情況下,,兩人發(fā)生性關系,,后他稱小姚反悔,要將此事告訴老師,,王某害怕被告發(fā),,于是用手將小姚勒死。之后,,他將尸體拖至中間教室,,并拿走其手機翻墻逃走。據悉,,王某逃走后,,打車到市區(qū)一家酒店入住,后在酒店浴缸內企圖割腕自殺,。
在案發(fā)后,,王某于2016年5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檢方批捕,,2016年12月28日,,檢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被告人王某與朋友合影。 圖片來自網絡
法院從重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
2017年4月19日,,王某在一中院接受審理,。在法庭上,,王某承認自己殺害了小姚,但否認強奸罪的指控,,他始終表示,,是小姚主動與自己發(fā)生關系。王某的辯護律師對王某進行了罪輕辯護,,其表示,,王某是在激情下犯罪殺害小姚,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小姚的母親作為被害人家屬出席了庭審,。她表示,案件發(fā)生后,,她放棄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只希望法律對兇手進行嚴懲。
今天上午(6月26日),,一中院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時許,在本市昌平區(qū)馬池口鎮(zhèn)東坨村滿白路某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強行與時年16歲的被害人姚某發(fā)生性關系,,因害怕姚某告發(fā),遂扼壓姚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離現(xiàn)場,,自殺未遂,于2016年5月20日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后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且應對其數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實施強奸犯罪,、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jié),、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王某到案后不如實供述強奸犯罪事實,,其所犯強奸罪,不能認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對被告人王某所犯強奸罪,酌予從重處罰,。
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了解,,宣判過程中,,王某始終不發(fā)一言,目前也尚未表示是否上訴,。
▲2016年4月19日,,參加庭審的小姚母親提及案件情緒仍很激動,。 圖片來自網絡
被害人母親:判決結果告慰女兒在天之靈
在事發(fā)后到宣判的13個月里,“為女兒討個公道”成了被害人小姚母親李女士生活的“唯一目標”,。
一審宣判后,,李女士的面容看上去無悲也無喜。對于判決結果,,她表示:“作為一個母親,,我到目前還是沒辦法接受這個事實,我希望殺人者償命,;但是作為一個公民,,我知道兇手已經得到了應有的嚴厲懲罰……”
“找個合適的時候,,為女兒處理后事?!崩钆空f,,這是案件落判后,她最想做的事情,,在兇手沒有得到法律制裁前,,女兒的尸體一直沒有火化,而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對女兒最好的交代,,她要將女兒帶回老家安葬。
談到日后的生活,,李女士顯得還有些茫然:“順其自然吧”,,她說,雖然距離案發(fā)已經過去一年多,,但是,,在很多個夜里,她仍不斷重復著一個夢境:不停地找尋女兒,,又不停地與女兒分開,,繼而是被自己的噩夢驚醒……
對于案件本身,李女士表示,,希望這個案件對學校管理者以及所有學生家長有所警示,,讓全社會關注校園安全以及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事發(fā)的學校校舍外觀。 圖片來自網絡
重案解讀
對于這起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判決中并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反而從重對被告人王某予以量刑,就判決中的量刑問題,,重案組采訪了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刑事業(yè)務部負責人李楠律師進行解讀,。
未成年人犯罪這次為何沒從輕處罰?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實施強奸后不思悔改另起犯意,扼壓被害人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實施故意殺人行為,,主觀惡意明顯、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13條,,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故而,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法院加重對王某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依照我國《刑法》中對強奸罪的規(guī)定,,屬于“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應當加重處罰,。依照我國《刑法》第61-63條的相關規(guī)定的罪行相適應原則:“應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來決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量刑幅度內加重刑罰,。
本案中加重量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點:首先,事件發(fā)生時,,被害人姚某16歲,,是未成年人;其次,,被告人對姚某先奸后殺,,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再次,,犯罪行為發(fā)生在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社會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
王某算不算自首,?
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也就是說,,對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辯解,,一般不會影響自首的成立;但如果是投案后不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則不視為自首,。
本案中,王某在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殺人的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但其始終否認有強奸行為,,據此法院認定其在強奸罪方面,,不構成自首。
自首情節(jié)的認定會影響量刑的輕重,,根據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第4條: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但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王巍
校對 陸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