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月14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馬潤嬌 邱甜)近日,,海南一中院二審審結一件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上訴人陳某云,、陳某豐,、吳某連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年不等,,海南一中院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據悉,,2016年3月4日至3月7日,陳某云以中鐵十六局在陵水縣黎安鎮(zhèn)大墩村委會文黎景觀大道延伸線尖嶺段工地施工造成其家承包的自來水廠水管,、電線損壞為由, 組織陳某美,、陳某強和陳某王等人到尖嶺段工地以阻撓施工的方式向中鐵十六局索要高額賠償,經黎安鎮(zhèn)政府多次協(xié)調未果,。
同年3月20日、3月29日,、4月4日至5月2日期間,陳某云,、陳某豐、吳某連,、吳某等人又以中鐵十六局施工征用土地未支付村民土地補償款為由,,組織許某存、李某明,、陳某美,、李某玉、許某娣,、黃某雪,、陳某強、李某池,、謝某弟,、陳某王等幾十名村民到中鐵十六局尖嶺段工地以言語制止、阻擋機械設備,、搭棚駐守等方式阻止建設單位施工,。期間,村民分工明確,,由許某存負責到村里宣傳讓村民到施工現(xiàn)場阻撓,李某明,、陳某美、李某玉、黃某雪等人以敲鑼的方式召集村民聚眾阻撓,。
5月2日,陵水縣委領導到中鐵十六局尖嶺段施工現(xiàn)場聽取大墩村民訴求,要求村民停止其不當行為,,以合法途徑解決問題。5月4日,吳某,、陳某豐,、吳某連等人聯(lián)名向陵水縣政府提出“二十二條訴求”,要求政府解決大墩村土地賠償、房屋分配以及陵水大墩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墩攪拌站)賬目虧損等二十二項問題,。陵水縣政府將村民提出的訴求轉交至縣紀委調查,。在陵水縣政府受理“二十二條訴求”期間,上訴人陳某云、陳某豐,、吳某連,、吳某以大墩攪拌站未給村民分紅為由,于6月7日至7月19日期間,再一次組織許某存、李某明,、陳某美,、李某玉等20多名村民以圍堵大門、阻攔攪拌車通行,、搭棚駐守等方式阻止該公司生產經營,。
經縣紀委調查,中鐵十六局征用土地已支付土地補償款,不存在村民未領到補償款的問題。6月8日,縣紀委在信訪局對吳某,、陳某豐等人提出的“二十二條訴求”進行答復,。吳某等人不滿縣政府對“二十二條訴求”的答復, 于6月16日繼續(xù)組織村民對中鐵十六局尖嶺段工地進行阻撓。陵水縣紀委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在7月5日,、7月8日,召開反饋會再次對吳瓊,、陳云豐等人提出的“二十二條訴求”進行答復。依然沒有解決問題,,村民仍繼續(xù)對中鐵十六局,、大墩民星攪拌站進行阻工,一直持續(xù)至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