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反對裁決“塔拉克離婚”違憲的是一位錫克教法官與一位穆斯林法官,。錫克教法官克哈(Jagdish Singh Khehar)表示:“這種離婚行為已有1400年的歷史,屬于受宗教自由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因此法院即無權處理穆斯林個人法的有關條款?!睋Q句話說,,印度法律對宗教信仰自由是設有憲法保障的,雖然“塔拉克離婚”的做法已在穆斯林世界許多國家被廢除,,但因為印度允許個體在個人事務中遵循自己的宗教法律,,包括結婚、離婚,、遺產(chǎn)和領養(yǎng)等,,所以屬于穆斯林個人法之一的“塔拉克離婚”才會在印度社會中沿用至今。
審理Shayara案件的教職人員在一開始也是這樣和她說的:“因為你的宗教信仰關系,,你(在印度憲法中)沒有基本權利?!?/p>
△印度婦女上街游行要求禁止“塔拉克離婚”
維持陋俗,,是觀念保守還是族群政治,?
對于印度政府來說,,塔拉克離婚不符合憲法規(guī)定,,違背性別公平和女性尊嚴,。但當?shù)啬滤沽纸M織全體穆斯林個人法委員會(All India Muslim Personal Law Board,,也稱AIMPLB)則持反對態(tài)度,,認為該慣例屬于伊斯蘭個人法,,法庭無權干涉。換句話說,,印度的穆斯林大佬認為,,離婚習俗靠譜不靠譜是一回事,,誰來有權做評判才是最要緊的事情。所以,,與其讓中央政府出手,,不如穆斯林社群自己行動。
今年四月,,AIMPLB頒布了一個“八點行為準則”,,鼓勵穆斯林夫妻雙方首先自行嘗試和解決分歧,如未成功,,再通過和解與仲裁方式,、且需經(jīng)過雙方一致同意后離婚。該準則規(guī)定,,如果丈夫一方濫用“塔拉克離婚”則會受到社會的聯(lián)合抵制,。Kamal Farooqui作為AIMPL的高級執(zhí)行委員后來表示,頒布該準則的目的是要在穆斯林群體內部先行解決這一不公正行為,,并在最高法院做出裁決以前預先阻止任何不利于穆斯林個人法合法性的裁定,。
△反對修改穆斯林個人法的當?shù)啬滤沽謭F體
在印度,宗教分歧的問題尤為敏感,,尤其是現(xiàn)印度總理莫迪所屬的印度人民黨一直以來都在爭取統(tǒng)一印度國內民事法,,以單一法律管束所有宗教信徒。在很多非印度教群體眼中,,印度人民黨的后臺是印度教勢力,。所以,裁決“塔拉克離婚”是否違憲的議題,,會被印度教與伊斯蘭教之間的對峙議題裹挾,,同時穆斯林社會會擔心個人法所象征的社會權力是否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因此,,當?shù)啬滤沽纸M織仍堅持反對該法違憲主要因為其已將穆斯林個人法視作一種身份認同以及一種權力的表達,。1947年印巴分治后,穆斯林的政治身份開始分裂,,個人法因此得到更多重視,,逐漸被視為穆斯林身份認同的根本。反對“塔拉克離婚”違憲的全體穆斯林個人法委員會(AIMPLB)就是在1974年成立的,,專門用來反對印度政府干涉對于穆斯林個人法的修改。
延續(xù)還是變革,?背后都是權力的暗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