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度剖析,!“港區(qū)國安法”草案,透露了幾層意思,?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p>
6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于“港區(qū)國安法”草案的說明,這部兼顧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的綜合性法律,,終于要來了!
不同于難懂的“法言法語”,此次說明披露的五個方面,,讓我們一目了然——
關鍵詞一:厘清責任義務
關于在香港特區(qū)的國家安全事務,,到底誰來負責?草案說得很明白——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qū)政府各負其責,,在香港這片土地上,,每一個組織和個人也都要履行好自己的義務。
中央人民政府負什么責,?
香港是中國的領土,,香港特區(qū)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區(qū)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根本責任應由中央人民政府擔負,。說白了,國家安全屬于國家事權,,涉及整個國家的安危,,放之四海,根本責任都必須也只能由中央政府承擔,。
香港特區(qū)負什么責?
明確了根本責任在中央政府的前提,,草案還提出了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在特區(qū),。把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交給地方處理,這是對特區(qū)最大程度的信任和倚靠,。
在港維護國家安全,,必然要以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職權保障,。既然全國人大授權特區(qū)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那么維護國家安全,,自然也是特區(qū)政府,、立法會和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
機構、組織和個人負什么責,?
有香港民間機構于2019年10至11月間,在九龍和新界地區(qū)開展“修例運動與青少年情緒健康”研究,,以街頭問卷的形式對10至29歲的青少年進行調查,。
全國人大制定港區(qū)國安法會破壞“一國兩制”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試問:哪個國家沒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又有哪個國家會允許其中的一個行政區(qū)域在國家安全領域成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