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到底是什么原因,?
李曉東在多次撥打建行的信用卡客服電話后才得知,建行并不是根據(jù)其未償還的69.36元來計算利息,,而是以其當月賬單的刷卡消費總額來計算,。也就是說,只要該行的信用卡用戶未能在還款日足額還款,,那么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每一筆消費都要計算利息,。
李曉東表示,這種計息方式有違公平,,這種不公平的條款,,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但是,,向銀行客服反映該問題,,銀行客服卻稱這是行規(guī)。
據(jù)此,,李曉東將建行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建行北京市分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當事人認為“全額計息”為無效格式條款
李曉東在訴訟中表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三被告提供并據(jù)以計算利息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第三條第九款系無效的格式條款,并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還317.43元的利息,。
李曉東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此案的關鍵點就在于該領用協(xié)議的相關條款規(guī)定是否為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據(jù)了解,,在建行用戶申領信用卡時,,填寫的“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申請表”背面均有一份《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以下簡稱領用協(xié)議)。
該領用協(xié)議第三條第九款規(guī)定:“甲方在對賬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當期對賬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賬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自銀行記賬日起,,根據(jù)甲方實際欠款天數(shù),,按每日累計欠款余額乘以日利率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
李曉東認為,,在申領信用卡時,、賬單周期內(nèi)未全額還款時,建行工作人員均未向他明確釋明或告知該條款的規(guī)定,,相關的“領用協(xié)議”也未能完整的對違約情形,、信用卡計息方式,、收取標準等進行詳細披露。
李曉東表示:“被告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務提供方,,對明顯不利于原告的條款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加重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責任,其不合理的規(guī)定對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明顯不公,,相關條款應屬無效?!?/p>
記者就此案聯(lián)系到建設銀行,,建行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由于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中,,因此不便對案件作出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