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以騙取公私財物為目的,,客觀構成條件是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并造成了被害人被騙而實際交付了財物,,從中可以發(fā)現(xiàn),通過假結婚騙取拆遷補償安置款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記者曹偉
類似案例
為多得拆遷款,株洲男子辦假離婚證
鄒某是株洲市石峰區(qū)人,。2010年4月,,鄒某得知自己父親為戶主的土地將要被征收,,凡是其父名下的家庭成員都按人頭獲得征地拆遷補償款,,但其出嫁后戶口已遷走,不能享受補償政策,。鄒某便從騙子手上買了假離婚證,,由其弟請該社區(qū)黨支部書記馮某幫忙,違規(guī)將鄒某的戶口落到了其父的名下,。
2011年5月,,為獲取更大的利益,鄒某向馮某建議,,將自己的女兒,、女婿(系馮某兒子)的戶口以母女投靠、夫妻投靠理由遷至其父名下,獲取兩份拆遷補償款,。鄒某承諾,,事成之后除女兒、女婿能分到的“空補錢”外,,產生的其他補償金都歸馮某所有,。馮某違規(guī)辦理。
2015年8月,,石峰區(qū)公安局接到了該區(qū)征地工作協(xié)調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舉報,,隨即立案偵查。經初步審查,,鄒某,、馮某對占有拆遷補償款70余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并已全部退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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