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訊 公司在不知曉女員工懷孕予以解除是否屬于違法解除,?日前,渝中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的解除行為系違法解除,判決重慶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30334元,。 2013年3月25日,,王某進入公司上班,主要工作職責為打印保單,。6月15日,,王某所在的營業(yè)部和重慶某項目整體并入營業(yè)總部,。王某仍然擔任營業(yè)總部保單打印工作。2015年7月7日,,公司通知王某調至營業(yè)總部從事銷售工作,。王某當即表示不同意對其作出的上述工作調動。7月15日,,公司向公司工會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告知書》,,隨后,公司工會同意了上述意見,。2015年7月31日,,公司向王某發(fā)出《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8月6日,,王某到醫(yī)院進行了門診檢查,,診斷出已懷孕一個月。 王某認為,,自己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已懷孕,,公司屬于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于是起訴到渝中區(qū)法院,請求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3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北景钢?,王某于2013年3月25日進入公司工作,雙方即建立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公司2015年7月31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但根據本案查明事實,,王某此時已懷孕,,所以,公司的解除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辯稱解除勞動合同時不知曉王某懷孕的事實,,所以不屬于違法解除的意見。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并未規(guī)定以用人單位知曉女職工在孕期為前提,,法院對此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公司系違法解除,,應當向王某支付賠償金,。 據此,法院遂作出判決,,王某應獲賠3萬余元的賠償,。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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