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第七人民醫(yī)院病歷證實
2015年10月27日,,朱某被診斷為強迫性障礙,,接受治療后多次復診;
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7日入院治療,被診斷為“強迫性障礙,,未特指”,;2017年3月13日至3月31日再次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強迫性神經(jīng)癥”,。
經(jīng)鑒定,朱某系強迫性障礙,,案發(fā)時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犯故意傷害罪被公訴
2017年12月3日,朱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對朱某提起公訴。
朱某辯稱
其沒有撞人的故意,,系被害人要來打他時,,其開車向右躲避導致被害人的死亡。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
本案幾乎所有證人都與被害人有利害關(guān)系,,朱某主觀上是出于過失或避險過當,,根據(jù)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判定朱某有直接故意的行為,,請求法庭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朱某強迫癥導致?lián)p害結(jié)果發(fā)生,鑒定意見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jù),,請求對朱某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鑒定,。朱某有自首情節(jié)。
法院審理查明:
2017年12月2日22時40分左右,,46歲的孫某與辛某二人酒后乘坐朱某駕駛的出租車欲返回住處,,當車輛行駛到甘井子區(qū)友誼橋附近時,二人因行車路線問題與朱某發(fā)生爭執(zhí),,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孫某用拳反復擊打朱某頭面部,,辛某將孫某拽下出租車后先行離開,。朱某電話報警后,駕車在友誼橋下南側(cè)的單排車道上逆行尾隨孫某,,他覺得孫某欲打他,,于是加速開車,孫某被撞倒后因顱腦損傷于當場死亡,。朱某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孫某的朋友趕來后,,駕車逃離。
法院審理認為
朱某駕車撞擊他人身體,,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quán),,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