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他們都有相類似的特征:被害人主動挑釁引起事端,;兇器均為被害人提供……而且,兩個案件當(dāng)事雙方的身份也都很相似,被害的是“紋身男龍哥”和“社會男雷哥”,,實施反殺的是打工仔于海龍和大學(xué)生王浪,。
二審的時候,,“昆山反殺案”已經(jīng)塵埃落定,,辯護人王萬瓊,、徐昕在庭上對比了王浪案和“昆山反殺案”,,以此欲證明王浪反殺系正當(dāng)防衛(wèi),。
在辯護人的辯詞中顯示,“昆山案”時當(dāng)于海明反搶砍刀后,,其與“龍哥”就是砍刀對徒手,,而王浪案始終是啤酒瓶對啤酒瓶;“昆山案”中于海明捅刺“龍哥”5刀后,,追砍第六刀沒砍到,,刀掉在地上撿起來繼續(xù)追砍,而王浪用啤酒瓶擊打李雷6次,,捅刺2次,,并沒有追擊行為。
公訴人:不法侵害僅為推搡持瓶還擊超限度
二審時,,公訴人認為辯護人將王浪案對比昆山案有不妥之處,,應(yīng)該更關(guān)注的是兩個案件的不同點,而非相同點,。
公訴人稱,,“昆山反殺案”中,劉海龍先持刀攻擊于海明,,于海明才在刀落后持刀反擊,。而王浪案中,李雷對王浪只是徒手推搡,,手接觸王浪頸部后,,迅速離開,而王浪停了2秒,,然后持酒瓶猛烈還擊,,明顯超出了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
李雷攻擊王浪的這個動作后,,王浪開始持酒瓶反擊
公訴人將李雷用左手攻擊王浪頸部的行為稱為“推搡”,并認為是“輕微暴力行為”,。而李雷雖然右手曾經(jīng)舉起瓶子,,但沒有明顯攻擊行為,。相比較王浪持酒瓶猛擊李雷頭部、捅刺李雷軀體,,防衛(wèi)強度與不法侵害明顯對比懸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