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萬喜本以為事情已經(jīng)到此已經(jīng)結(jié)束,,但1986年4月,,濱海縣檢察院突然找到耿萬喜,,說他用濱海公司的3萬元購買橘子自己販賣,,構(gòu)成詐騙罪,。
1986年6月25日,江蘇濱??h檢察院向濱??h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耿萬喜犯詐騙罪,。當年10月7日,,濱海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喜以給濱海公司代購橘子罐頭為由,,先后兩次將濱海公司的3萬元巨款騙到四川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橘子的資金,使濱??h土產(chǎn)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經(jīng)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份追回贓款,。
濱??h法院以耿萬喜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宣判后,,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鹽城中級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2年后最高法改判無罪
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但被江蘇高院駁回,。耿萬喜仍然不服,,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蘇省高級法院再審,。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耿萬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經(jīng)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經(jīng)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最高法院經(jīng)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縣土產(chǎn)果品公司代購橘子罐頭中,,確有夸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是,,耿萬喜并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gòu)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作出了努力,,且案涉款項已于案發(fā)前返還,濱??h土產(chǎn)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經(jīng)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