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辯稱,,其與劉某交往時,,不知道劉某已婚,并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且自己也是受害者,。劉某給予的5萬元是劉某對其墮胎產生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及精神損害補償,,并非無償贈與。其與被告劉某簽訂的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認為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未央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本案中,,被告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仍與被告李某交往并致其懷孕,,后劉某決定結束與李某的婚外情關系,,并在與李某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給付李某5萬元用于李某終止妊娠,,并非無償給付,,故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劉某所給付李某的5萬元,,發(fā)生在劉某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夫妻對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劉某為了結束與李某的關系,,在李某終止妊娠后,,通過協(xié)商給予其一定的補償,該行為不應認定為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另外,在訴訟過程中,,法官對于劉某在已婚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不正當交往的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
該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華商報記者寧軍通訊員童旭
律師觀點
5萬元并非純粹的贈與
所以不存在“無權處分”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的一種重要特點是無償性,,即純獲利益性。本案中,,夫妻另一方劉某給付李某5萬元并非純粹贈與,,而是終止妊娠手術費用及造成身體傷害的補償費用,所以,,李某并非純獲利益,,而是劉某對于李某終止妊娠對其造成的身體傷害的一種對價補償。所以本案關鍵點在于:終止妊娠,。也就是劉某所給予的5萬元并非純粹的贈與,,而是為了李某終止妊娠。試想,,如果李某不終止妊娠,,劉某作為孩子的父親,無論是否已婚,,日后同樣要拿夫妻共同財產撫養(yǎng)孩子,,這是法律對于父親的義務,所以法院將這5萬塊錢認定為劉某處置權范圍內的一項支出,,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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