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魏星:被告人雖然不追求對他人人身損害的結果,,但其作為正常成年人其有能力預見到開斗氣車的行為可能會對公共安全造成極大的危險,主觀上對危害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兩車受損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對于檢察機關的指控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針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酌予采納。2022年7月29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審判長趙仁洋:判決如下,被告人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