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院校的學生小鄭青春美麗,,被一影視文化公司看中,將其招納為一個演藝組合的成員,,對她進行培訓和演藝包裝,??墒牵荒旰笮∴崊s以簽約時自己是未成年人,,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訴諸法院要求解除《演藝合同》,。但她卻被演藝公司反訴,并因違約被索賠300萬元,。日前,,松江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小鄭被認定違約,,要求其賠付80萬元違約款,。
藝校女生被星探相中
小鄭是本市某藝術院校的學生,她因為能歌善舞,,被本市某影視公司一眼相中,。盡管小鄭還未成年,但該公司還是決定與之簽約,,她成為了公司旗下一個三人女子組合的后備成員,。
在合同中,小鄭的母親作為監(jiān)護人也簽了字,。根據(jù)《演藝合同》,,執(zhí)行合同期間,公司全權處理小鄭有關照片刊登,、音樂出版,、唱片或其他新興媒體發(fā)行、彩鈴制作及推廣,、電影及電視劇演出,、商業(yè)剪彩、商業(yè)演出舞臺模特,、電臺訪問直播或錄音,、網(wǎng)絡宣傳推廣、握手會,、廣告代言,、演唱會、音樂電視全國KTV發(fā)行,,一切演出事宜等,。
整個合同期限為7年。公司對小鄭7年的演藝生涯也有明確的規(guī)劃,。前兩年小鄭作為組合的后備成員將參加公司安排的一系列藝人專業(yè)培訓課程和市場實踐檢驗,;前兩年考核合格后,小鄭將晉級為組合的其中一員,。合同第三年開始,,小鄭收入分為基本薪資及獎金(按成績優(yōu)異狀況評定),公司將支付小鄭年薪15萬元;合同簽署后的第四年后,,每年薪資比上年增長20%,獎金形式不變,。
合同同時約定,,若小鄭在履行合同期間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若小鄭惡意違反公司制度,,則被視為她單方面解約,需賠償公司相應損失,。公司安排小鄭的培訓課程費用全部由公司支付,,但小鄭對公司安排的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像,、錄音、制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絕,。若公司沒有重大失誤或者違反法律的情況,,小鄭不得擅自終止合同,若小鄭強行終止合同,,她須向公司賠償300萬元,。
7年合同1年即要求解約
然而,小鄭僅僅簽下這份長期合同一年,,就向公司提出要求變更或終止《演藝合同》,。公司并未答應。于是,,小鄭就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鄭告訴法官,合同簽訂時,,她是個未成年人,,她的法定監(jiān)護人為父親鄭先生。在《演藝合同》簽訂時,,公司未征求鄭先生的意見,。同時因自己年幼不具備合理評估合同條款的能力,導致自己在存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了內容上顯失公平的合同,,而履行該合同將極大損害自己的權益,。為此,小鄭起訴要求判令撤銷這份《演藝合約》,。
該影視公司則反訴小鄭違約,。影視公司表示,雙方簽訂的《演藝合約》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協(xié)議,,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小鄭在訂立合同時已年近18周歲,足以了解合同內容,,同時小鄭的母親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也在合同上簽字確認,,所以合同真實有效。
演藝公司還認為,,小鄭的違約行為給公司帶來了巨大損失,。公司表示,公司將小鄭作為演藝組合的成員進行培訓和演藝包裝,,為這個演藝組合項目專門租賃了影棚并裝修,,同時為該項目聘請了導師、場務,、導演,、攝像等人員,并為組合進行了攝像,、攝影,、形象設計、網(wǎng)站制作等活動,。自己已經(jīng)完全按照《演藝合同》履行了合同義務,,小鄭的行為,則直接導致該女子組合的推進工作無法繼續(xù),。故公司起訴要求小鄭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