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堅稱自己被冤枉申訴20年仍在“討說法”)
20年前,,一次普通的酒后糾紛,,讓榆林市氮肥廠的司機雷四(化名)卷入了一起命案,隨后,,他被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從拘留,、被捕到受審,、宣判又到服刑直至刑滿釋放,雷四一直稱自己是被冤枉的,,他因此也拒絕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20年來,他和他的家人,,一直在申訴的路上前行,。在此期間,案件經(jīng)歷4次審判3次裁定,,在一份對他下發(fā)的判決中,,原本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變成了“民事判決書”;判刑的法律依據(jù)條款竟是:“奸淫幼女”……2009年,,榆林兩級法院以私了的方式給予雷四20萬元“司法救助”,,前提是以后再不能申訴、上訪,。然而,,堅稱自己無辜,內(nèi)心始終無法得到安寧的雷四,,卻還是沒有停止申訴的腳步,。
事情盡管已經(jīng)過去了近20年,但雷四時常會反復咀嚼同一個問題:如果那天不去赴宴,,就不會碰見張某,,不碰見張某,兩人就不會起口角,,張某也就不會借著酒勁去母親家鬧事,,更不會發(fā)生張某死亡,自己因故意傷害被判七年有期徒刑的事,。如果自己確實有罪,,那是罪有應得,但自己雖然坐了牢,,卻是被冤枉的……
為了討個說法,,雷四和家人近20年來四處申訴求告,,西安去過,北京去過,,各級法院,、檢察院、政法委,、人大更是跑過無數(shù)遍,。因存在爭議,案子先后歷經(jīng)4次審判3次裁定,,檢察院也答應審查,,但直到今日,雷四期待的結果還是沒有出現(xiàn),。
醉漢深夜找上家門鬧出人命案
1997年8月11日,,對榆林市氮肥廠的司機雷四來說,是最平常的一天,。當天上午,,他帶著同事出去辦事,回來之后被邀請去飯店聚餐,。席間,,他和榆林市天然氣化工廠職工張某同桌吃飯喝酒,兩人因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吵,,被在場的人勸開,。
由于喝了酒,雷四隨后回了家,。但張某對此事不能釋懷,,酒后前往雷四岳父家滋事,被鄰里和親戚勸開,,將其送至天然氣化工廠家屬院附近,,但張某拒絕回家,接著在公路上攔住一輛過路的拉煤車,,爬上車頂,,被在場的人拉了下來。之后,,張某的同事繼續(xù)勸其回家,,但張某還是不愿意。
當晚11點,,張某獨自來到雷四母親家門前,,一邊喊要找雷四一邊撞門,雷母感到害怕,便從后墻翻出去找氮肥廠公安科人員前來制止,。此時,,雷母家只剩下雷四的侄子雷博(化名,,當時18歲),,張某將門撞開后與雷博發(fā)生撕拉,致使雷博輕微受傷,。數(shù)分鐘后,,雷四聞訊趕到現(xiàn)場,雷博跑開,。
接下來發(fā)生的事,,由于沒有其他目擊者,成為整個事件的關鍵爭議點,。如今回憶起來,,雷四堅稱自己當時沒有動手打張某,只是強行將其拉至門外,。但公安機關認定雷某與張某發(fā)生撕打,,致張某頭部受傷。
雷四將張某拉出門外后不久,,雷母找來的兩名氮肥廠工人來到現(xiàn)場,,見張某躺在大門外,嘴角有血,,一言不發(fā),。雷四離開現(xiàn)場去撥打報警電話,張某的家人也趕到了現(xiàn)場,。隨后,,張某被送至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堅稱自己被冤枉
拒絕在法律文書上簽字
事發(fā)第二天,,雷四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榆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榆林市公安局對張某的死因鑒定為:系被他人用穿有半軟質塑膠性底鞋踩踏頭部頸部致嚴重顱內(nèi)損傷而死亡(事發(fā)時雷四穿膠底運動鞋),。同年9月16日和10月14日,榆林市人民檢察院兩次審查該案,,均認為證據(jù)不足,,對雷四不予批捕,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同年11月12日,,雷四被取保候審。
但令人奇怪的是,1998年3月8日,,在沒有新證據(jù)的情況下,,榆林市公安局突然對雷四解除取保候審,重新刑事拘留,。兩天后,,雷四被批準逮捕。18天后,,榆林市檢察院對雷四提起公訴,。
同年5月12日,經(jīng)原榆林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雷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附帶民事賠償37011.4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同年11月6日,原榆林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被告人雷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附帶民事賠償39011.4元。
判決生效后,,雷四被轉入監(jiān)獄服刑,。雖然身陷囹圄,但雷四堅稱自己被冤枉,,拒絕在逮捕,、起訴、一二審判決等法律文書上簽字,。而雷四的家人,,自此踏上一波三折的申訴之路。
因有了新證據(jù)
9年后案子被發(fā)回重審
由于在獄中表現(xiàn)良好,,雷四獲得減刑,,于2002年初假釋出獄。他家人奔波多年的申訴也開始有了回應:2002年1月16日,,陜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雷四的申訴材料轉給榆林市人大常委會,,督促有關部門復查處理;2003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陜西省高院對雷四家屬的申訴認真接談,,依法處理。
時間轉瞬而逝,2005年4月14日,,陜西省高院司法技術室對雷四故意傷害案中張某的死因進行重新審查,,查閱案卷和照片后認為:張某死前曾大量飲酒,酒精的作用可以造成大腦血管擴張而使順應性降低,,當頭部遭受鈍性暴力作用時,,導致腦血管破裂形成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死亡,但頭部損傷不能反映致傷物的特征,。
這一結論等于推翻了榆林市公安局此前做出的,,張某系被他人用穿有半軟質塑膠性底鞋踩踏頭部頸部致嚴重顱內(nèi)損傷而死亡這一鑒定結果,。
由于有了新的證據(jù),,經(jīng)雷四申訴,2006年7月14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雷四故意傷害案進行再審,。2006年10月27日,榆林市中院裁定,,原一,、二審生效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一,、二審判決,發(fā)回榆陽區(qū)法院重審,。
重審判決書存多處漏洞
“刑事附帶民事”變“民事”
得到這一消息后,,雷某一家人喜出望外,覺得事情有反轉的可能,。不幸的是,,雷四的父親也因為過于高興,在得到重審的消息數(shù)天后,,在睡夢中離開人世,。
2007年8月28日,榆陽區(qū)法院對雷四一案重新進行一審,。被告人雷四提供了省高院司法技術室作出的死因分析意見書,,但公訴機關認為此證據(jù)與原張某死因鑒定結論無原則性區(qū)別,僅證明了傷害張某的器械不能確定,。法院審理認為,,雷四的新證據(jù)并非證明其無罪的有力證據(jù),故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榆陽區(qū)法院的這一判決,給雷四澆了一大盆冷水,更令他憤怒的是,,法院在這次判決中存在多處漏洞,。本應該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而送到雷四手中的卻是“民事判決書”,,而且,,該判決書以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判處雷四有罪,但該條款的規(guī)定卻是:“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彪S后,,榆陽區(qū)法院想收回該判決書,被雷四拒絕,。
雷四毫無懸念地再次上訴,。2007年12月13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榆陽區(qū)法院審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判決,發(fā)回榆陽區(qū)法院重新審判,。
申訴十多年
榆林中院裁定維持原判
經(jīng)過三次審判,,兩次裁定,雷四的案子又回到了起點,。2008年3月11日,,榆陽區(qū)法院再次重審雷四一案。榆陽區(qū)檢察院指控雷四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依法判處,。
雷四的辯護人指出,起訴書指控雷四與張某“發(fā)生撕打,,致張某頭部受傷”沒有證據(jù)支持,,公訴機關所舉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證人證言等,,沒有一份證據(jù)能夠證明雷四對張某的頭部或其他部位實施過打擊的行為。本案原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當初檢察機關兩次不予批捕,又在無任何新證據(jù)的情況下,,突然批準逮捕,,本身就令人費解,。
案子發(fā)回重審,公訴機關仍然沒有補充到任何新證據(jù),,卻依然堅持雷四構成傷害罪,,這本身就違背了“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違背了沒有證據(jù)就不能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指控原則。
另外,,辯護人稱,,公訴機關所舉的榆林市公安局1997年作出的《張某死因鑒定》,作為重要的指控證據(jù),,鑒定人主體資格不合法,,主檢法醫(yī)師胡某,既擔任過本案的偵查工作,,又是本案死因鑒定人,,明顯違反了公安部相關規(guī)定,;另一名鑒定人是實習法醫(yī)師,,不具備法醫(yī)鑒定資格。因此,,他們作出的《死因鑒定》不具有證據(jù)的合法性,。《死因鑒定》的結論,,也不具有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法院應當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宣告雷四無罪,。
但榆陽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雷四和被害人張某在酒場上話不投機發(fā)生爭吵,后張某又到雷四母親家大門口,,大聲叫喊并撞開大門,,與出來勸解的雷博發(fā)生撕拉,被告人雷四來到現(xiàn)場后,,將張某推開并強行拉到其母大門外,,致張某死亡。雷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已滿),,附帶民事賠償37011.4元(包括已付款)。
歷史又一次重演,,雷四又一次提起上訴,。
2008年11月28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雷四的上訴后,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聽取上訴人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并最終裁定:原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獲20萬元“司法救助”
抵換為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
這樣的判決結果,,讓雷四看不懂,。兩年前,由于原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榆林市中院才對此案提起再審程序,再審過程中,,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新證據(jù),,公訴人沒有提供任何新證據(jù),榆林中院卻維持原判,,那之前所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是怎么回事?
雷四很絕望,,也更加不服判決,,準備再一次向上反映他的問題,但隨后卻發(fā)生了這樣一件事,。2009年3月,,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榆陽區(qū)人民法院與雷四的家屬商定,,以“私了”的方式給予雷四20萬元“司法救助”,,但前提是雷四以后再不能申訴、上訪,。雷四的家人經(jīng)過十幾年的折騰,,已經(jīng)心灰意冷,而且多年來一家人為了打官司,,都沒好好上班,,家里負債累累。家人勸雷四接受法院的條件,,但雷四拒絕簽字,,要繼續(xù)討說法,。
為了讓丈夫簽字,雷四的妻子攔住雷四的車,,當街下跪,,并告訴雷四,這個字不簽,,一家人就過不下去了,。面對為自己的事奔波多年、四處求人的妻子,,雷四沒有辦法說不,,他簽了不再上訴的字。法院的司法補助并沒有打給雷四和家人,,而是直接轉給住建部門,,抵換了榆林警苑小區(qū)一套經(jīng)濟適用房。
人已經(jīng)服完刑,,也得到了“司法救助”,,但雷四的內(nèi)心始終得不到安寧。半年后,,雷四又向陜西省高院申訴,,被予以駁回。
此后六七年,,雷四上班養(yǎng)家糊口,,有了空閑,就為自己的案子四處遞材料申訴,。一些單位收了材料,告訴他回去等,,希望一次次燃起又一次次破滅,,時間流逝,雷四也慢慢老去,??吹剿麍?zhí)著的樣子,很多親朋好友勸他,,好好工作掙錢,,過好下半生。但雷四無法接受這些善意的勸告,,這場持續(xù)了十幾年的官司,,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也改變了妻子,、孩子的命運,。
榆林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調不到完整案卷
2016年1月,,雷四就自己的案子向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2016年5月,,市檢察院向陜西省人民檢察院請示,,省檢察院要求市檢察院調卷、審查,。但調卷的過程并不順利,,從2016年至今,榆林市檢察院辦案人員多次從榆陽區(qū)法院調卷,,但調來的案卷卻不完整,,沒辦法又退了回去。雷四去市檢察院問,,辦案人員告訴他,,案卷調不全,無法審查,,讓他去找榆陽區(qū)法院,。去榆陽區(qū)法院問,工作人員要么避而不見,,要么就說讓等著,。
2017年3月,華商報記者陪同雷四到榆陽區(qū)法院詢問情況,,一名副院長告訴雷四,,你的案卷已經(jīng)調全了。雷四喜出望外,,趕緊把這個消息告訴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但數(shù)天后,辦案人員告訴雷四,,他們?nèi)シㄔ赫{卷,,發(fā)現(xiàn)還是不完整,事情又一次陷入停頓,。
已經(jīng)58歲的雷四說,,他現(xiàn)在盡管心里著急,但是十分冷靜,,這是一場持久戰(zhàn),,他絕對不會放棄。這些年全國范圍內(nèi)有很多冤案平反,,他相信自己也能等到那一天,。如果案子重審,他只有一個要求,,那就是異地審理,,如果其他地方的同級法院也覺得他有罪,,他此生再不提上訴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