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述的草坑所在的項目業(yè)主并非D公司,,對草坑的形成沒有過錯,,且D公司不是涉案區(qū)域管理使用單位。故D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綠化帶原系A公司承租的部分國有土地,在被征收前由A公司管理和使用,。2015年5月25日,,D公司與A公司就涉案綠化帶補償事宜簽訂《國有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協(xié)議書》之后,涉案綠化帶由D公司進行管理和使用,,D公司對涉案綠化帶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至于D公司將涉案綠化帶具體交由誰施工,,系其行使權利的具體表現(xiàn),。涉案綠化帶位于A公司和B公司前方,但C公司和A公司并沒有對涉案綠化帶享有支配權和管理權。故原告主張A公司,、B公司,、C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請求,依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原告因舉證不能被駁回全部訴請
而關于D公司對老人的死亡是否具有過錯問題:涉案綠化帶北面有約1.5米高鐵柵欄,該綠化帶非公共場所和道路,,亦非必經(jīng)之路,。黃老先生作為80歲高齡的老人,看到綠化帶內(nèi)雜草叢生,,仍然進入綠化帶內(nèi)撿東西,將自己置于不一般的境況之中,。
老人在綠化帶內(nèi)因腳似乎被草或什么東西絆了一下摔倒坐在草地上,,可見他摔得并不嚴重。這是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的結果,。依照常理,,一個沒有任何疾病的正常人在輕微摔倒之后是可以站起來的。但老人摔倒后在草地上坐了約半個小時,,之后自行躺倒,,之后又扇扇子,再之后又搖樹枝,,說明其在此期間意識尚屬清醒,。
從12時36分到14時27分期間,不時有人從他旁邊經(jīng)過,,但他似乎沒有向人求救,,說明他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且老人死亡之后未解剖尸體,,致使老人死亡的真正原因無法查清,。對此,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此外,,原告主張因綠化帶內(nèi)存在一個深20厘米的坑導致老人死亡,但從其提交的錄像光盤看,,無法確定老人摔倒與該坑有直接因果關系,,且該坑不深,對于一個身體健康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構成危險的,。對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因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D公司對老人的死亡具有過錯,因此,,D公司對黃老先生的死亡沒有過錯,,不具備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故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不能成立,。最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原告不服判決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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