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孩子還有妻子李梅關系到底如何,?被害人李先生說,平時劉東魁表現(xiàn)“還可以”,,對孩子“也挺好的”,。案發(fā)后,他接到劉東魁的電話,,讓他趕緊去救李梅,,把他的三輪車賣了給李梅和天天看病。
爭議
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辯護人出示證據(jù)說,,劉東魁平時和孩子關系良好,沒有作案動機,,案發(fā)后他也非常后悔,,主動打電話要求救助,并不希望死亡結果發(fā)生,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本案應該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殺人。辯護人還說,,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起,,受害人在家庭矛盾中也存在著一定的過錯。
對此,,公訴人員發(fā)表意見認為,,上訴人行為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劉東魁朝熟睡的孩子胸部砍去,,肯定會使人死亡,,這是生活常識。同時,,本案因家庭糾紛引發(fā),,被害人不存在任何過錯。
根據(jù)劉東魁供述,,案發(fā)當晚,,是劉東魁首先推了李梅,導致李梅非常生氣,,說“不回去”,。這說明了是劉東魁先發(fā)生的肢體沖突而激化了矛盾。
另外,,就李梅的死亡,,醫(yī)學專家出示了相關病歷等證據(jù),表示李梅死于肺心病,,和劉東魁的砍傷沒有因果關系,。公訴人質證時說,對李梅的病歷等證據(jù),,來源的合法性和內容的客觀性沒有異議,,李梅的死亡與劉東魁的加害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與本案的定罪量刑也沒有關聯(lián)性,。
判決
二審改判劉東魁死緩
二審法院認為,,劉東魁僅因瑣事、酒后持刀行兇,,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且死者為年僅6歲的無辜兒童,,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fā),劉東魁逃離案發(fā)現(xiàn)場后,,多次打電話給親屬讓賣掉三輪車救治傷者,,之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二審期間,劉東魁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并且在庭審中能夠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庭充分聽取了檢,、辯雙方的意見,,并聽取了13位人民觀審員的意見,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劉東魁犯故意殺人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話張立勇
二審庭審為何這么多人接受詢問?
庭審結束后,,張立勇接受采訪時說,今后,,所有的院長,、庭長開庭將常態(tài)化,每個法官每年都有審判任務,,改變過去領導只聽案件匯報,、不具體承辦辦案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