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
未來有什么打算,?
朱晉川:
再審后,,我就重新回達州單位上班了,這也要感謝法院幫忙協(xié)調(diào),。今年5月20日,,我也和女朋友領證結(jié)婚了,。但妻子在樂山工作,我母親也在樂山,,我希望能調(diào)回樂山,,一家人在一起,開始新的生活,。
|焦點|
是否持刀,?
“刀”至今未找到
3次審判中,對搶劫罪的認定是焦點,。而認定的關(guān)鍵在于,,朱晉川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脅,。
原審判決認定,,朱晉川持刀。主要證據(jù)包括:朱在偵查階段的5次供述中,,第二,、三、四次供述共3次承認持刀,,第1次供述為1米長的砍刀,,第2、3次供述為80厘米的“東洋刀”,;當事人蘇某陳述說,,是40厘米長的刀;蘇丈夫董某稱,,是1米長的刀,;董某母親高某稱,,是20厘米的刀。究竟是砍刀還是東洋刀,,是1米,、80厘米還是40厘米、20厘米,?盡管朱晉川當場被抓獲,,但至今未找到這把“刀”。
于是,,再審判決認定,,蘇某、董某,、高某對作案刀具的特征描述差異較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偵查機關(guān)也未能找到作案刀具,,朱持刀搶劫的證據(jù)不充分,。
重審判決則認定,核心證人蘇某,、董某各自的7次陳述和證言中,,僅第一次稱朱晉川持刀,后面6次均稱“沒有看見朱晉川持刀”,。
是否威脅,?
證人陳述前后相反
原審判決還認定,朱晉川威脅蘇某拿錢,。主要證據(jù)包括:蘇某陳述說,,朱讓她“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董某證言也稱,,看見朱威脅蘇“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
但同樣,,在蘇某、董某后來的6次陳述和證言中,,均表示朱晉川沒有說過“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對于后面6次陳述和第一次證言相反,,蘇某在重新作證時表示,,“自己不識字,記不清是否聽過詢問材料了”;董某亦在重新作證時稱,,“辦案人員念筆錄時,,自己沒注意聽”。
于是,,在朱晉川是否威脅拿錢上,,再審判決認定:蘇某陳述、董某證言和朱晉川供述均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釋,,也沒有其他證據(jù)可以佐證。重審判決則認定,,蘇某和董某證人證言前后自相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故均不予采信,。
是否進屋,?
卷宗無屋內(nèi)照片
再審判決中,認定其非法強行闖入蘇某家中,,干擾了蘇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