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壽縣法院裁定,,原審僅依據(jù)殷嚴剛的陳述認定陳時生“強行掏走殷嚴剛的現(xiàn)金470元”,證據(jù)不足,屬認定法律事實方面有瑕疵,,應予以糾正。原審雖在認定該法律事實方面存在瑕疵,,但依據(jù)我國刑法對“搶劫罪犯罪構成”的規(guī)定等,,結合陳時生犯罪性質、后果及社會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內對其量處“三年有期徒刑”并無不當,,故維持原判,。
宣判后,陳時生不服,,繼續(xù)提起上訴,。2016年2月3日,安徽六安市中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決定撤銷壽縣法院再審刑事判決,,發(fā)回壽縣法院重審,。在沒有任何新的證據(jù)的情況下,,2016年4月19日,壽縣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仍維持原判,。陳時生繼而向淮南市中院(壽縣由六安市劃歸淮南市管轄)提起上訴。2016年12月6日,,淮南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時生的訴訟請求,維持壽縣法院的一審及再審判決,。
證人翻供稱曾被刑訊逼供,,法院不予認可
2014年8月28日,李方玉到安徽壽縣公證處進行公證,,證明陳時生沒有搶劫事實,,被判坐牢實屬冤枉。
李方玉自述,,1991年11月14日下午,,殷嚴剛包他的車去袁樓,車費7元,,因李方玉對去袁樓的路不熟,,便主動要求陳時生陪他一道去袁樓,后隨他的車回壽縣,,再轉車回淮南(1991年發(fā)大水后,,陳時生搬到淮南居住),,陳時生同意并進入駕駛室,。途中車子壞了幾次,接近一個橋時車子又壞了,,三人都下了車,,李方玉修車,殷嚴剛給他倆每人一支煙,,陳時生和殷嚴剛一邊笑著一邊說話,。李方玉修好車后,陳時生到車廂里面靠近他身后窗口處坐著和他聊天,。
李方玉記得,當時他跟陳時生說車子要是再壞就不送殷嚴剛了,,只收他兩包煙錢(4.8元),,說話間車子又掉鏈子了。李方玉下車和殷嚴剛說車子壞了,,不能往前開了,,“你給5塊錢就行,,前邊也不遠,你走過去吧,?!币髧绖偛煌猓硎静粚⑵渌偷侥康牡?,一分錢都不給,,還掏出衣服口袋里亂七八糟的零錢,稱“我有的是錢”,。陳時生稱,,“別吹牛了,下來吧,,不遠了,,走兩步就到了?!币贿呎f一邊用手拉了殷嚴剛一把,,殷嚴剛不下車還抬腳踢了陳時生。陳時生生氣了,,把殷嚴剛拉下了車,。這時,路人上前勸解,,殷嚴剛給了李方玉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