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湖監(jiān)獄管理分局出具的證明,。
“陳時生都承認了,,搶了600多塊錢,,你還不承認,?”李方玉回憶,1991年11月15日晚,他被當作陳時生的同伙傳喚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訊問,只要他的回答不合警察的意思,就遭到拳打腳踢,。在場人何文明勸說他:你母親早已離世,,父親現(xiàn)食道癌晚期,就你一個孩子,,他一人睡在庵棚里(1991年大水中房屋被淹倒),,隨時有病故的可能,他需要你在身邊護理,,你進去了,,你病危的父親怎么辦?要是你父親病故時,,你不在身邊的話,,你會后悔一輩子,所以警察問你什么,,你就講什么,。“想著父親睡在床上的狀況,,我特別痛心,,為了不再被打,并早點回家護理父親”,,李方玉表示,,他按照警察的意思,讓他講什么就講什么,,結(jié)果,,警察就讓他回家。
李方玉表示,,以上所述事實經(jīng)過是真實的,,他當年的供述是在被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所做,因他經(jīng)不起刑訊逼供,,導致陳時生坐牢3年,。對此事,他愧疚至今,,悔恨不已,,“做人要憑良心,不能一錯再錯,?!?/p>
再審審理中,公訴機關(guān)認為原審時,,李方玉沒有做虛假陳述的動機,且案發(fā)時李方玉印象深刻,,當時的證言更具證明力,。
最終,,壽縣法院認定,李方玉在再審時所做證言與其當初在偵查機關(guān)所作證言部分內(nèi)容相互矛盾,,經(jīng)審查認為,,李方玉當初向偵查機關(guān)作證時,其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及生理和精神狀態(tài)均不影響其證言的客觀、準確性,。時過20余年,,李方玉改變證言的關(guān)鍵內(nèi)容,其所稱“當初接受偵查人員調(diào)查時受到威脅而講的假話”的解釋理由,,無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且其對此不向相關(guān)機關(guān)舉報控告,有悖常理,,故不予采信,。
“被害人”親姐姐:弟弟沒有錢,從未聽說被搶劫
陳時生回憶,,當時被帶到公安局時,,他身上就三四塊錢,是老婆給他買菜的錢,。事后,,警察曾去他家中搜查,僅搜出來7塊錢,。
2015年5月27日,,壽縣法院再審時,殷嚴剛的親姐姐殷美霞曾出庭作證,,稱他們家當時是過得最窮的,,家里沒有錢,1991年,,他們家沒有種棉花,,也沒有做棉花生意,“從未聽殷嚴剛講過他被搶劫的事情,?!睂τ谝髧绖偵砩系?00多元錢,殷美霞稱,,“他都沒有吃的,,哪來的錢?他外號叫逃子,?!?/p>
法院認為,,殷美霞雖是殷嚴剛的親姐姐,但其并不清楚殷嚴剛實際有多少錢,,只是根據(jù)家里經(jīng)濟情況進行的主觀推測,,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