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被害人的尸體沒有找到,但由于關鍵證據相吻合,再加上被告人的口供,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剛故意殺人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黃剛的上訴,維持原判,即被告人黃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萬元,。
尸體拋入黃河滅跡
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黃剛于2014年3月30日22時與朋友喝完酒后回到小區(qū),在途中看到20歲的被害人張某獨自一人在家看電視,遂敲門進入張某家中,坐在沙發(fā)上抽煙、喝水,與張某聊天,。到31日零時左右,因與張某發(fā)生爭執(zhí),黃剛遂用膠帶將張某的嘴,、雙手,、雙腳封綁,并將張某抱扛到附近單元自己的家中。黃剛撕開封綁在張某嘴上,、身上的膠帶后,張某呼喊掙扎,。黃剛怕被人發(fā)現,遂上前用手、枕頭捂住張某口鼻,致使張某窒息死亡,。
黃剛見張某死亡,便將張某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機及戴在手腕上的黃金手鐲拿走,。而后,又潛入張某家中,將張某放在床頭柜里的兩條金項鏈、兩枚金戒指盜走,。當日下午,黃剛將張某尸體先用被罩裝裹,再用床單將現場可能遺留有張某痕跡的毛巾等物連同張某尸體一起,塞入租借的一輛比亞迪S6越野車后備廂內,駕駛車將張某的尸體運至中衛(wèi)市常迎浮橋西側的黃河邊,拋入黃河滅跡,。
2014年4月4日,黃剛將所盜黃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到銀川變賣,所得贓款用于購買手表,、衣服等物,。黃剛將張某手機內的SIM卡扔掉后,手機自己使用。經鑒定,黃剛所盜物品共計價值3.45萬元,。
另查明,2014年3月31日22時許,被害人張某母親向中衛(wèi)市公安局沙坡頭分局報警,稱女兒失蹤,。該局遂立案偵查,并于4月1日對張某的住所進行現場勘查,在客廳提取到三枚煙蒂及紙團等物品。經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安廳法醫(yī)DNA鑒定并比對,與黃剛的DNA比中,。8月22日,黃剛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從其身上扣押被害人張某的白色三星手機一部,以及用變賣的金首飾款項購買的手表一塊,。
間接證據鎖定犯罪
針對庭審中,黃剛及其辯護人提出黃剛故意殺人證據不足,指控構成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院經查,除被告人供述外,本案沒有能夠單獨證明黃剛犯有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的直接證據,但現有間接證據均能與黃剛的供述相印證,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鎖定被告人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