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順女兒為何狀告九旬老母,?
退休金不足以贍養(yǎng)離異父母
希望母親拿出部分養(yǎng)老金
由于母親所在敬老院的費用逐年遞增,,鄭女士無力獨立負擔,,而母親卻舍不得將養(yǎng)老金拿出來,,鄭女士被迫向海淀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母親把養(yǎng)老金先拿出來作為養(yǎng)老開支,,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共同負擔,。然而在案件背后,,存在著雙方多年來積累下的情感郁結。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家庭的裂痕逐漸彌合。
女兒違背常理起訴老母
海淀法院日前迎來了一場罕見的官司,,年近六旬的鄭女士,,因贍養(yǎng)問題,把年過九旬的老母親訴至法院,。
鄭女士表示,,現年96歲的母親和現年93歲的父親于1989年離婚,父親離婚當年回成都再婚,。2010年7月,,父親喪偶后又回到鄭女士身邊,因鄭女士已擔負著母親的贍養(yǎng)義務,,父親回來后不得已將兩位親生父母且超高齡的老人一起贍養(yǎng),。但是父親堅決不同意與母親辦理復婚手續(xù)。為此母親非常不滿,,經常謾罵父親,,導致父親身體健康日益下降,目前已經不能自理,,但頭腦依舊清楚,,表達自如。
鄭女士在父親回來的一年半中,,即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將父母接到自己家贍養(yǎng),,并請了保姆照看,,母親天天與保姆吵架,導致10天左右就得更換一次保姆,。鄭女士無奈之下將父母送到了四季青敬老院進行贍養(yǎng),。從2011年12月至今,兩位老人在四季青敬老院居住了5年多的時間,,這段時間里她自認對父母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
另外,由于鄭女士的父母結婚時屬于再婚,,所以鄭女士有三名同母異父的哥姐,,還有三名同父異母的哥姐,均在北京市城區(qū)居住,。但他們對父母非常冷淡,,很少看望和打電話,,其中有3位幾年都沒有來看望父母,只有鄭女士同父同母的妹妹與鄭女士共同照料父母,。
希望老人自擔部分費用
因妹妹患有較為嚴重的風濕性心臟病,,所有照料和贍養(yǎng)父母的責任都落在鄭女士的身上。因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專人護理,,鄭女士每天都要到敬老院護理父母,。
鄭女士稱,自2010年7月至今,,她一直獨自供養(yǎng)著母親,,并且支付母親全部生活費和敬老院的費用,只有醫(yī)療費是她和妹妹各出50%,。由于母親年事已高,,在敬老院的費用逐年遞增,目前父親需要聘請專人護理,,自己退休后養(yǎng)老金較低,,無經濟能力獨自承擔母親的生活費、醫(yī)療費和敬老院的費用,,因此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guī)定,,希望法院判決母親將養(yǎng)老金拿出來作為自己的養(yǎng)老開支,不足部分再由鄭女士與妹妹共同承擔,。
另外,,鄭女士的母親希望其他子女能親近她,經??陬^或書面承諾百年之后贈與其存款,。自父親回來后至今6年多的時間里,母親的養(yǎng)老金1分錢也不舍得花,,積攢下來以空頭許諾的形式來欺騙其他子女,。
目前,鄭女士對母親天天照料,、日日護理,,做到了女兒對母親的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為了避免母親在去世后爆發(fā)家庭矛盾,,鄭女士征求了母親的意見,希望法院通知她的三名子女到法庭,,處理她的存款,,以及明確全體子女盡贍養(yǎng)和照看義務。
給老母親寫信闡述訴因
立案后,,鄭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封寫給母親的信,,大意如下:
您已96歲高齡,,自我父親從成都回到我身邊至今已6年多的時間里,您沒有讓我和父親過上一天好日子,,在經濟上您常年盤剝我,,因為我已經退休,自己的養(yǎng)老金不夠替您繳納敬老院的費用,,您和父親的敬老院費用一再上漲,,您再不將自己的養(yǎng)老金拿出來,我實在無力擔負,。在精神上您常年折磨我和父親,,剛入敬老院時我父親能夠推著您在敬老院里走上一兩圈,而現在父親已經站立困難,,需要有專人護理了,。而我每天都去敬老院為您服務,從不間斷地照顧您,,也得不到您的同情,。我實在沒有辦法,只能突破倫理的底線將您告上法庭,,為了請您重新規(guī)劃生前余年,,請您在法庭上重新指定監(jiān)護人對您進行日常生活照料。
提出兩個方案贍養(yǎng)母親
在信中,,鄭女士提出了兩個方案,,方案一是其他子女在五棵松的房子里照顧母親,因為母親是超高齡老人,,身邊必須有人照顧,,但母親不愿用保姆,所以請母親征求其他子女的意見是否對其進行生活照料和監(jiān)護義務,,如果有其他子女愿意對母親進行照料和監(jiān)護,,鄭女士可以騰出其五棵松的房屋,但母親必須在有子女陪同的情況下居住,。而鄭女士自己負責照看父親。
方案二是母親仍由鄭女士照料,,但母親需把國家給予的基本養(yǎng)老金放到敬老院財務室,,由敬老院財務室每月從銀行存折上劃轉基本養(yǎng)老金約3500元,不足部分由鄭女士和妹妹共同墊付,。同時,,鄭女士保證每周帶母親出敬老院去餐館吃一次飯,買母親喜歡的食物,。
鄭女士在信中對母親的存款還提出了一個要求,,要求母親把5名親生子女都約到法庭上,,當著大家的面出具存款單據,并說明除去日后鄭女士和妹妹墊付的敬老院費用后如何分配,、由哪位子女監(jiān)管,。鄭女士在信中稱:“這件事必須辦,堅決不能在您百年之后,,您的其他子女向我索要您的存款,。這件事也是我要到法院解決的重要原因,我不能讓自己27年(從1989年您得腦血栓開始至今)照料您忍受了難言之苦和折磨,,還讓您日后給我埋下惡果,。”
母女雙方均不同意調解
鄭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公證書,、母親寫的字據,、存折,以及敬老院工作人員,、家政人員和鄰居的證言,,除詳細說明家庭成員情況外,還證明母親的養(yǎng)老金數年來1分錢未動,,且母親另有存款數十萬元,。此外,鄭女士還向法庭提交了給母親洗腳,、掏耳朵和帶母親吃飯的照片,,以證明自己對母親盡了贍養(yǎng)義務。
在法庭上,,鄭女士的母親僅在答辯時稱,,鄭女士所訴事實和理由不清楚、不成立,,但對證據未當庭進行質證,。法庭上,雙方均表示不同意調解,,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一周后,法官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先是認真,、深入了解了鄭女士和其母親的情況,發(fā)現鄭女士和母親以及鄭女士的妹妹三人之間相處的還算融洽,,鄭女士對父母雙方頗盡孝道,,敬老院和街坊鄰居也有目共睹。而老太太的退休金并不算低,,但長年一分不動,,加上其他存款,,老太太已經積攢了有數十萬元。
老人吐露心聲達成和解
法官耐心詢問老太太為何如此,,老太太猶豫許久吐露了心聲,。她考慮到自己與鄭女士父親系再婚,且雙方之前均有其他子女,,自己與鄭女士父親再婚后又有了兩個女兒,,而自己又與鄭女士父親離婚了,鄭女士父親回京后又不肯與自己復婚,,考慮到復雜的家庭環(huán)境,,老了無人管的擔心和恐懼深深地扎根于自己的心底,所以才拼命攢錢,,打算哪個子女對自己孝順就把財產給哪個子女,。
最終雙方經法官勸說,裂痕逐漸彌合,,并決定回去仔細考慮斟酌,。第二天,老太太交來了和解方案,,為妥善解決矛盾,,自己決定由小女兒即鄭女士的妹妹贍養(yǎng),所有養(yǎng)老金和存款也都交給小女兒保管和支配,,但鄭女士必須對老太太盡義務,,對其他子女是否盡義務不做強求。鄭女士隨后也撤回了起訴,。
法官釋法
贍養(yǎng)義務包括精神慰藉
本案主審法官劉艷表示,,贍養(yǎng)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贍養(yǎng)標準應以老人的實際需求為限,,并綜合考慮家庭、子女收入,、負擔等因素,。
本案中,鄭女士母親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在鄭女士母親能夠獨自負擔的范圍內,,法院一般不會再對子女做強制性的要求。但需要明確的是,,贍養(yǎng)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滿足,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贍養(yǎng)義務主要包括“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即便是老人在經濟上能夠負擔一部分或基本能自足,子女仍應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義務,。針對此種情況,,法官才既勸說老太太不要過多地希望不在身邊的子女盡多大的義務,而要珍惜眼前人,,多顧及身邊的,、對自己正盡義務的子女的感受,同時也勸告鄭女士和其妹妹多體諒老人的想法,,告知家庭和睦是幸福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