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fā)時,涉案電梯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原告稱乘梯服務人員不在崗,,但是否設置乘梯服務人員屬于超市內部組織問題,不屬于法定義務,。被告購物車車輪不存在瑕疵,,購物車推行到人行道電梯后,車輪即被槽卡住,,不可能轉動,,否則將會有危險。
此外,,原告存在過錯,,原告快下電梯時,,未做任何推車準備,還在忙于收拾購物車中的物品,,以至于下電梯時,,無法正常通行,原告在無法推動購物車時,,自行采取錯誤方式,,妄圖從購物車與電梯的狹縫中通過,突然失去平衡并靠在電梯扶手處后仰摔倒,,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過于自信未作正確預判。
三是被告定期對電梯進行檢驗,,工作人員在第一時間對原告進行救助,,已盡到一般價值判斷的安全保障義務,而且被告租賃案外人場地經(jīng)營,,不是電梯的產(chǎn)權人,,只是使用人,且在電梯上面都貼有安全標示,,提示老人乘梯時需要成年人陪同,。因此希望法院按責任程度劃分責任。
法院判決超市未保障安全應賠錢
法院查明,,2016年7月26日晚,,賈女士到永輝超市草橋店購物,當晚9點28分許,,賈女士推著購物車乘坐上行電梯準備離開超市,,購物車行至電梯終端時,因車輪卡頓在電梯口,,賈女士無法將購物車正常推出電梯,,為了保持平衡,賈女士向購物車另一側的空隙退步行走,,在電梯履帶的帶動下,,購物車側翻,將賈女士砸倒在地,,賈女士的右臂和右側身體被卷入電梯扶手空隙,,其他顧客立即找來超市的工作人員,將電梯停運,。當晚,,超市工作人員將賈女士送往右安門醫(yī)院救治。住院共計27天,。
法院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賈女士在永輝超市購物,使用超市草橋分公司管理的電梯,,應當保障賈女士的人身安全,。賈女士的購物車在電梯終端發(fā)生卡頓,超市工作人員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幫助賈女士順利通行,,導致購物車側翻并將賈女士砸倒在地,,進而造成賈女士身體受傷,因此被告未盡到足夠安全保障義務,,應予以賠償,。
被告認為原告自身存在過錯,但從監(jiān)控視頻中顯示,,賈女士在乘坐電梯時未實施危害自身安全的行為,,已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在購物車發(fā)生卡頓后,,對其避險方式亦不可過于苛求,,因此,對于永輝超市草橋分公司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豐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北京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豐臺區(qū)草橋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賈女士醫(yī)療費等共計8.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