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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自殺別墅成"兇宅"房東向死者家人索賠200余萬】
(原標題:自殺案致別墅成“兇宅”,死者前女友和表嫂被索賠兩百多萬元)
因為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男子任華讓女友和表嫂作為租賃合同簽約人,,租下一棟別墅。
不到一年,,任華因患抑郁癥在租來的別墅里自殺身亡。房東認為自己的別墅成了“兇宅”,將兩名合同簽約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連帶賠償房屋貶值損失人民幣265.5萬元,。
11月3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日前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房東要求賠265.5萬元
法院透露,,2015年,,李明購買了一棟位于上海普陀區(qū)某高檔小區(qū)的別墅,,由于暫無自住打算,,便對外出租。
經(jīng)中介介紹,李明遇到一對想長期租房又有經(jīng)濟實力的青年男女,。雙方從看房到協(xié)商,,進行得都很順利,但租客任華提出自己由于工作原因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希望具體合同的簽訂由其女友唐蘭負責,。
李明了解到唐蘭不是上海戶籍,為保障合同能夠安全履行,,要求任華再找一位上海戶籍的親屬作為共同簽約人,。于是,任華聯(lián)系了自己住在附近的表嫂徐麗蓮幫忙,。
2015年11月19日,,李明同唐蘭和徐麗蓮二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為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租賃押金25000元,,月租金12500元,按年支付,。合同中約定,,未經(jīng)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zhuǎn)租或分租給他人,。當日,,唐蘭向李明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和租賃押金共計175000元。
起初,,該別墅由任華和唐蘭一同居住,,不久后二人分手,唐蘭搬離后由任華一人居住,。2016年9月,,任華因患抑郁癥,在該房屋內(nèi)自殺死亡,。事后,,經(jīng)李明與任華親屬溝通,雙方均同意解除租賃合同,。事后李明向普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唐蘭和徐麗蓮二人連帶賠償房屋貶值損失人民幣265.5萬元。
原告李明認為,,被告唐蘭,、徐麗蓮在簽訂租賃合同后,再將房屋再轉(zhuǎn)租給任華居住的行為屬于未經(jīng)李明同意,,擅自將房屋轉(zhuǎn)租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quán),。同時對房屋實際居住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因房屋內(nèi)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讓房屋成為“兇宅”,,導致房屋的市場價值發(fā)生貶損,至今無法出租亦無法出售,。因此,,根據(jù)《民法通則》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則的規(guī)定,李明主張兩被告按照房屋購買價格的30%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265.5萬元,。
被告唐蘭、徐麗蓮共同辯稱:兩被告并非房屋租賃合同的實際當事人,,只是實際居住人任華的簽約代理人,,李明在出租時亦知曉這一情形。實際居住人任華因抑郁癥自殺屬于意外事件,,并非被告所能控制,,且即使存在不良影響,伴隨時間推移,,該事件影響將逐漸減弱,,故兩被告對此并無過錯。另李明要求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也不夠客觀,,該事件發(fā)生后,,原被告雙方已協(xié)商解除合同,租賃期內(nèi)提前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尚未退還,,該款可用于彌補李明的經(jīng)濟損失,。因此,不同意李明提出的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