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最高法作出的宋萬海運輸,、販賣運輸毒品死刑復核刑事裁定書顯示:1993年9月出生的廣東省陸豐市無業(yè)青年宋萬海,通過快遞郵寄方法向他人販賣甲基丙胺,,累計8389.1克,。
其中,宋萬海通過中通快遞將販賣給王某的甲基苯丙胺寄出,,該郵件到達遼寧省莊河市后王某指使女友收取,。后公安人員查獲甲基苯丙胺194.4克。
宋萬海通過百世匯通快遞將販賣給王某的甲基苯丙胺從廣東省陸豐市發(fā)出,,王某收取,,公安人員從快遞包裹中查獲甲基苯丙胺1008.4克。
此外,,民警在莊河市百世匯通快遞公司截獲宋萬海郵寄給王某的快遞包裹,,從中查獲甲基苯丙胺1031.2克;先后在遼寧省大石橋市申通,、中通,、國通快遞公司,截獲宋萬海郵寄給他人的快遞包裹,,從中分別查獲甲基苯丙胺1397.2克,、954.9克、1958.3克,。
解讀
檢察院法院或發(fā)建議要求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guī)定,,郵政企業(yè)收寄郵件和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guī)定,。
曾在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工作多年的前檢察官張泉山透露,,他曾在檢察院偵辦的刑事案件中,接觸過一些涉毒人員通過快遞運輸毒品的案子,。
由于此類案件對于快遞企業(yè)來說,,大多是過失,即快遞員事先并不知道快遞包裹中藏有毒品,,或者疏于查驗,,讓毒品隨著包裹蒙混過關,運輸出去,,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類似這種情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未見對快遞從業(yè)人員直接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他說,對于有些案件,,檢察院,、法院會向其上級郵政監(jiān)管部門,送達檢察建議函或司法建議書,,建議對相關涉案企業(yè)進行行政處罰或行業(yè)整頓,,以加強行業(yè)內部對查驗快遞包裹的安全規(guī)范。
地處邊境的云南省普洱市是毒品過境的重要通道之一,。記者從普洱市公安局獲悉,,4月18日和21日,警方分別破獲兩起特大運輸毒品案,,共繳獲冰毒片劑36.93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