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后來的這三份仲裁毫不知情”,,王慶玉說,玉璘公司部分資產被轉賣給與投資人相關聯的公司,,并通過仲裁確認這些買賣行為,,被大連中院納入到執(zhí)行范圍并開始執(zhí)行。
“三起案件均是在案件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提供證據的基礎上,,依據認定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做出的裁決”,仲裁委稱,,基于王慶玉提供的其他材料,,仲裁委經核查、研究發(fā)現,仲裁委審理的相關案件中,,申請仲裁買賣合同的大連新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玉璘公司),與簽訂買賣合同的玉璘公司,、塞里島公司系關聯公司,。
該合同涉及的標的物中,一部分已由大連中院做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查封,,查封期限二年,。另據大連中院《民事判決書》確認,普蘭店農商行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抵押物,,包括了上述標的物,。
大連市仲裁委認為,新玉璘公司就玉璘公司和塞里島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簽訂的申請仲裁買賣合同,,存在虛假和惡意仲裁的行為,,該案所依據的主要證據有效性存疑。
大連市仲裁委致函大連中院稱,,如法院接到涉及以上三個案件申請執(zhí)行的情形,,建議中止或不予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在接到仲裁委函件后,,大連中院中止執(zhí)行這三份仲裁裁決,。
說法
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解封資產
仲裁被叫停,為何還要申請國家賠償,?“仲裁后只能當事雙方在半年內申請撤銷,,超過半年后,目前立法上沒有撤銷的途徑,。導致時常有惡意串通虛假仲裁的情況發(fā)生,。”王慶玉的代理律師王殿學表示,,根據現行的立法,,大連仲裁委雖然發(fā)函要求中止執(zhí)行仲裁,但仲裁委無權撤銷該仲裁,,王慶玉雖然是大股東,,但不是仲裁當事方,并且時間已經超過撤銷的半年期限,,所以三份裁決仍難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