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為王家父子3人
判決書顯示,,經法醫(yī)鑒定:汪秀萍系鈍性外力所致顱腦損傷而死亡。王正軍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此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汪秀萍丈夫)與委托代理人汪井發(fā)(汪秀萍哥哥)訴稱:王正軍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庭造成極大損失,要求其賠償汪秀萍死亡的全部喪葬費及贍養(yǎng),、扶養(yǎng),、死亡補償等經濟損失25萬元。
王正軍當庭供認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并辯稱:由于汪秀萍拿鋼筋扁鐵打他,,出于阻止和義憤才還擊?!耙蛭曳缸飼r不滿18周歲,,請求從輕處罰;雖愿意賠償,,但確無賠償能力”,。
判決書披露,王正軍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監(jiān)護人王自新均表示: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經查,王正軍家庭困難屬實,,經南鄭縣(區(qū))法院當庭調解,,對附帶民事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
最后,,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由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
張福如提到,22年前妻子與王家發(fā)生沖突并被擊打致死,,村委會有人報警,,警方將王家父子4人帶走調查。
此次陜西漢中“2·15殺人案”遇害的3人,,為王家父子,。2月19日下午,,探員從南鄭區(qū)委宣傳部證實,死者分別為王家父親,、大兒子、三兒子,。
其中,,王自新,男,,71歲,,務農;王校軍,,男,,47歲,系王自新長子,,國家公職人員,,其工作單位為南鄭區(qū)紅寺湖管理處,職務為管理處主任(正科級),;王正軍,,男,39歲,,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
另據媒體報道,,村民介紹,,王家二兒子因大年三十當天在市里值班沒有回家,所以躲過此次兇案,。
▲王正軍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審判書截圖。
“從未想過他會殺人”
張福如回憶,,大年三十午后,,他上完墳從山上返回,途中遇到一不明人員來“截”他,?!翱雌饋硐褚獊泶蛭遥亿s緊往回跑,?!彼f,當時他尚不知發(fā)生何事,,只顧往回跑,,并獨自在山中待到次日19時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