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欠繳社保致無法參與搖號寶馬4S店原職工起訴單位被駁回)
新京報快訊因材料不齊,,公司未給陳先生繳納入職第一個月的社保,,陳先生認為中斷社保影響了其參與搖號的資格,因此向公司索賠10萬元,。今天(4月2日)上午,,朝陽法院審理該案認為,陳先生參與搖號的資格受影響,,不能直接證明陳先生的實體權益遭受實際損失,,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陳先生訴稱,2013年8月14日,,其入職北京星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德寶公司”)擔任技術經(jīng)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星德寶公司沒有為陳先生繳納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社保,,導致陳先生社保繳納記錄中斷,,無法參與搖號買車。2017年2月1日,,陳先生因個人原因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星德寶公司辯稱,因為陳先生入職時手續(xù)有問題,,入職第一個月的社保沒有繳納,,公司從2013年10月份開始為其繳納社保。
后陳先生向朝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朝陽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陳先生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陳先生主張因星德寶公司未為其繳納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社保,,導致其沒有辦法在北京搖號買車,,造成損失。星德寶公司未為陳先生繳納此期間社保確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但小客車搖號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手段,,取得搖號資格雖然規(guī)定了應連續(xù)滿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即使陳先生滿足上述條件,,也只能獲得參與搖號的資格,,而不能直接導致其獲得實體權益。關于陳先生主張的不能在北京搖號購買車輛的損失,,陳先生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星德寶公司亦不予認可,法院不予采信,。陳先生可通過其他行政途徑另行解決,。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從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