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wǎng)許昌訊(記者康世保通訊員沈丹陽臧東亮)借條是借款事實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jù),,在借貸糾紛中,,是否持有借條往往會直接影響案件判決結(jié)果。但家住河南省許昌市的耿女士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憑著微信和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一樣打贏了官司,。4月8日,二審法院維持了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耿女士狀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張某被判返還耿女士借款24929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張某以經(jīng)營超市為由,,多次向好友耿女士借款,,耿女士以現(xiàn)金交易形式分多次交付張某借款94700元,張某向耿女士出具了借條,。除現(xiàn)金外,,耿女士還以支付寶轉(zhuǎn)賬形式分51筆向張某交付借款156590元,。兩項合計共借款251920元。借款交付后,,經(jīng)耿女士催要,,張某父母于2017年1月向耿女士出具保證書一份,稱其自愿為兒子張某借耿女士現(xiàn)金251920元承擔保證責任,,自愿每個月在有能力下償還一部分借款,,自愿將其名下房產(chǎn)出售償還耿女士借款等。但該保證書簽訂后,,張某的母親只償還耿女士2000元,,余下249290元卻遲遲不予歸還。無奈之下耿女士將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張某返還借款24929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要求張某的父母負連帶保證責任。
庭審中,,面對耿女士的訴求,,張某卻只認可借條上的94700元,對其他形式的借款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耿女士提供的支付寶轉(zhuǎn)賬清單、微信及支付寶聊天記錄,、借條,、收款收據(jù)、銀行查詢單,、銀行取款單,、保證書等證據(jù),符合民事訴訟證據(jù)相關規(guī)定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張某向耿女士借款251920元的事實,;原告耿女士自認張某母親已返還借款2000元,應從借款本金中扣除,;關于張某父母保證責任問題,,二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出具保證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依約履行保證責任,。故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償還耿女士249290元。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