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梅稱,,她可以撫養(yǎng)孫煊,但對于孫川庸提出的賠償費無能為力,,“我也為你生了兒子,,你要賠償我青春損失費30萬元,名譽損失費10萬元?!?/p>
美蘭法院認為,,孫川庸非孫煊親生父親,孫川庸提出孫煊由郝玉梅撫養(yǎng),,符合雙方的意愿,,也符合一般的社會倫理觀念??紤]到婚姻存續(xù)期間郝玉梅畢竟對整個家庭的生活亦承擔了一定的家庭責任,,對商鋪的經(jīng)營和兒子的撫養(yǎng)均付出了心血;且即使孫煊非孫川庸的親生兒子,,在孫川庸和郝玉梅未離婚前,,孫煊作為郝玉梅兒子,也可以繼子的身份由雙方共同撫養(yǎng),,孫川庸和郝玉梅也應負有撫養(yǎng)的責任,。故孫川庸主張郝玉梅賠償孫煊的撫養(yǎng)費,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孫川庸提出的精神傷害,,法院給予了酌情支持。孫煊自小與孫川庸一家人居住生活,,孫川庸一家人對他有深厚的感情,,卻發(fā)現(xiàn)并非親生子,這已經(jīng)侵害了孫川庸的權益,,對孫川庸一家確實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并帶來不良影響,。法院故支持了孫川庸主張的精神賠償金,考慮到郝玉梅生活困難,,每月僅有1700元的工資,,法院判決郝玉梅給予孫川庸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故美蘭法院一審判決,,變更孫煊由郝玉梅撫養(yǎng)并自行負擔撫養(yǎng)費,。郝玉梅賠償孫川庸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本版稿件均由記者吳興采寫,,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