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楊清河雖以超越集團公司的名義,,實施集資行為,,但該行為未體現公司意志,,所獲利益也未全部歸屬于其成立的公司,,楊清河系冒用公司之名,,行個人犯罪之實,,故超越集團的集資行為,,應定性為楊清河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
楊清河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金額,,與籌集資金明顯不成比例;其雖有生產經營活動,,但超越集團每年均為虧損經營,,其在背負巨額債務的情況下,仍繼續(xù)非法集資,,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楊清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京報記者趙凱迪發(fā)自河南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