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直播家庭教育不可或缺
隨著直播行業(yè)火熱度日益上升,很多人沉迷于觀看直播之中,,未成年人也不例外,。有些未成年人為了吸引主播的注意,不惜借用父母的微信,、銀行卡等支出錢款打賞主播,,打賞金額從千元到萬元不等。未成年人打賞的錢款是否可以追回,?網(wǎng)絡直播平臺是否有責任,?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專家展開了對話,。
對話人
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副主任 鄭 寧
北京律師 趙紅麗
《法制日報》記者 韓丹東
《法制日報》實習生 白婷婷
“熊孩子”打賞主播屬贈與行為
記者:隨著直播行業(yè)的興起與發(fā)展,,“熊孩子”打賞主播現(xiàn)象頻發(fā),這一問題引起人們的關注與擔憂,。這種打賞行為屬于什么性質,?
鄭寧:打賞行為應定性為贈與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合同,。依據(jù)該定義可知,贈與合同有如下特征: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合同;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所謂“無償合同”,,是指僅由當事人一方給付,另一方不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債務,另一方不負債務,,或者雖負有債務但無對價關系的合同,。
在此類事件中,主播對不特定公眾進行表演且在視頻窗口明顯位置提供打賞鏈接,,未成年人對其進行打賞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無償轉移財產(chǎn)所有權給主播的行為,。未成年人將財產(chǎn)自愿轉移到主播賬戶之時,雙方間的贈與合同即告成立,,且該視頻主播對打賞的未成年人不負任何義務,,其非針對性的表演行為也完全是其自發(fā)行為。故此類案件中的打賞行為應定性為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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