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時認為,,擦窗戶玻璃既可爬上窗戶擦,也可站在室內(nèi)用專門工具擦,。但家政服務員一般不會選擇爬窗戶,因為有專門工具,。本案中,,原告爬上窗戶腳踩在防盜窗上擦玻璃,并不是按照富某的指示要求,,而是原告的自主選擇,,富某不存在指示過失。
而原告從事家政服務多年,,理應知曉以攀爬窗戶方式擦玻璃具有高度危險性,。但事發(fā)時,原告卻未采取安全方式并最終導致事故發(fā)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自己受到損害的,應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柯城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柯城某家政服務部賠償朱阿姨各項損失總計23.7萬余元中的35%,也就是83091.55元,,同時還承擔賠償朱阿姨精神損失費3500元的責任,,合計8.6萬余元。對于朱阿姨的其他訴請,,法院予以駁回,。
6月15日,由于三方當事人均未上述,,該判決已生效,。目前,被告已主動履行賠償款完畢,。
責任編輯:楊雅琳(EN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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