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李曉娟以前沒有精神病史,,多位同事還證明,,她工作認真積極,性格比較潑辣,,平時和正常人一樣,,與同事們也沒什么矛盾。但有同事表示,,自從5月受傷后,,就再沒見過她。有同事因為工作關系給她打電話她也不接,。而親屬們也稱,,李曉娟摔傷養(yǎng)病期間,情緒變得越來越煩躁,。晚上經(jīng)常不睡覺,,和別人也不交往,怕見人,,特別愛哭,,受傷后也不怎么疼自己的孩子,有時候還會打,、掐孩子,,而且多次流露出輕生的念頭。華商報記者燕然
>>律師說法
抑郁癥發(fā)病期殺人該不該從輕處罰,?
案發(fā)后,,精神病鑒定所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證明,李曉娟患有抑郁癥,,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其對本案應評定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患有嚴重的抑郁癥而殺人被判無期,,這樣的量刑是否準確,?日前,陜西睿誠律師事務所劉曉恩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以案說法,,進行了解讀。
取得被害人諒解
可酌定從輕但不能減輕處罰
劉曉恩律師指出,,被告人患抑郁癥并非是免除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依據(jù)我國《刑法》第18條之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可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救治,;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但是如果屬于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對于其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另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劉曉恩認為,,本案量刑準確。被告人造成了兩名未成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李曉娟的精神狀態(tài)已作出評定,,屬于限定性的而非完全的,,對于她行為能力未受限的行為還是應當負責的。其作案時辨認及控制能力雖有所削弱,,但并不等于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其對殺人行為的性質和將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應該有充分認識。根據(jù)《刑法》第232條之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本案被告人應處的量刑幅度最高刑為死刑,,但法院并未按照最高刑判處,,這已經(jīng)考慮了其積極的民事賠償和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