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鐵路方面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在事故發(fā)生后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以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案件未當庭宣判。
法院認定車站充分履行義務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fā)當天,,楊耀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由蘇州至南京南站,,列車于15時22分到達,。
15時43分,D3026/7次列車沿21站臺,,以每小時約37公里的速度駛入車站,。在列車駛近時,楊耀由22站臺躍下,,并進入軌道線路,,橫穿線路奔向21站臺。
車站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后,向他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也“立即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并鳴笛示警”,,數據顯示,,列車速度急速下降,。此時楊耀橫向穿越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努力向21站臺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臺。
關于鐵路部門是否履行安全保障與警示義務,,法院認為,,在事故發(fā)生前,楊耀所處區(qū)域較為寬敞,,在站臺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臺,,事發(fā)突然并無前兆,。
站臺值班人員在發(fā)現(xiàn)有人橫穿線路后,奔跑過去并喝止,?!氨景盖闆r屬突發(fā)事件,無法預見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p>
對于鐵路部門在事發(fā)后的處置問題,,法院認為,事發(fā)時列車已及時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顯示,,楊耀的背包及手機,位于合寧高鐵K304+128米處,,機車停車于高鐵K304+163米處,,距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當次列車自重及載客重量約為400噸,,質量巨大,,慣性大。
法院認定,楊耀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時,,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緊急制動,將時速30余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后完全停穩(wěn),,屬合理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