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時25分,,吳國強被帶入新橋機場警務室,,執(zhí)行法官王欣向吳國強出示《安徽省合肥中級人民法院搜查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并要求吳國強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回證》上簽字按手印,。隨后,,執(zhí)行人員對吳國強的隨身財務進行檢查,,經(jīng)盤點吳國強隨身攜帶銀行卡七張,、現(xiàn)金4800元,、微信零錢包余額51126.28元,、本人的港澳通行證,、深圳市居住證、戶口簿以及一張他人的身份證,。
22時30分,,吳國強被合肥中院帶回拘留所。
執(zhí)行法官向“老賴”宣讀司法拘留決定書,。
案情介紹
2014年1月9日,,本案另一被執(zhí)行人即甲方張秀才與乙方安徽萬陸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被執(zhí)行人吳國強為擔保人,。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先向甲方提供相應數(shù)量的鋼鐵,,甲方承諾,在2014年8月26日之前必須付清乙方全部的鋼材價格(包含鋼鐵基本價格和浮動價款)合計一千四百多萬元。張秀才先后7次向甲方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甲方六百四十余萬元遲遲不支付給甲方,。2018年2月11日,銅陵仲裁委員會對本案不公開審理,,經(jīng)審理查明,,仲裁庭裁決甲方張秀才支付乙方剩余貨款,、違約金,、甲方的律師費等費用合計一千四百余萬元。
法官說法
在機場機場警務室,,吳國強宣稱,,他只是這起債務糾紛的擔保人并不是實際借款人,自己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來償還欠款,。
合肥中院執(zhí)行局副局長劉珍文說,,我們調查發(fā)現(xiàn)張秀才所在的公司是掛靠在是吳國強名下,并且張秀才目前查明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吳國強作為擔保人有連帶責任,,并且法院查明其名下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所以對其強制執(zhí)行合理合法,。今晚,,將對吳國強進行司法拘留15日,其后根據(jù)吳國強履行生效判決的情況來決定下一步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如果堅持拒不履行就可能按拒執(zhí)罪追究,。
執(zhí)行法官清點“老賴”攜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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