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凌晨5時55分,,這幢七層的自建居民房發(fā)生火災,進入火災現(xiàn)場的道路比較狹窄,, 還堆放著很多雜物,、 車輛, 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大火最終持續(xù)燃燒了將近一個小時才被控制住,。
火災現(xiàn)場逃生示意圖。圖片來源:@桂林生活網(wǎng)
事故導致謝某以及一對兒女濃煙中被困死亡,,另外燒毀8輛電動車,、3輛摩托車、1輛自行車等物品,。
當?shù)叵来箨犠鞒觥痘馂氖鹿收J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一電動自行車電瓶部位處的電氣故障 ,。至此,,謝某的丈夫鄧某及謝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火災事故房屋的出租人梁某,、起火電動車生產(chǎn)者江蘇某公司,、房屋土地權(quán)屬人某林場、起火電動車所有人羅某,、實際使用人詹某5被告 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辦理喪葬費用支出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66676元。
一審中各方各有說法
鄧某起訴稱:
1,、房東梁某
違規(guī)建房并進行出租經(jīng)營
且該樓房安全存在巨大漏洞
對此次事故有重大過錯
2,、房屋土地權(quán)屬人某林場
林場在明知梁某違法建造私房時不予阻止
在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
3、被告羅某,、起火電動車的所有人
將車輛交給被告詹某使用
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4,、被告詹某、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
違規(guī)改裝電動車電瓶導致車輛起火
5,、起火電動車生產(chǎn)者江蘇某公司
該公司應就其缺陷產(chǎn)品導致的后果
承擔賠償責任
鄧某考慮各被告過錯責任及賠償能力,,主張電動車公司承擔90% 的賠償責任,其余四被告共擔10% 的賠償責任,。
而對于這些指控——
房東梁某表示:
作為房屋出租方有一定責任
但起火原因是電動車電瓶起火
所以不負主要責任
而林場方覺得:
雖然自己是事故房屋占用土地的權(quán)利人
但與本案并無因果關(guān)系
不應承擔賠償
詹某的表姐羅某則表示:
因其不是南寧本地人
在購買電動車時便以自己的名義給這輛車上牌
實際購買,、使用、管理人都是詹某
自己并沒有對電動車的電瓶進行改裝
自己不該負責
涉案電動車公司表示:
涉案電動車擁有產(chǎn)品合格證
并經(jīng)南寧市車管所檢測后登記上牌
從購買至火災發(fā)生時
已使用近4年時間
因此不存在產(chǎn)品缺陷
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