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結合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侵權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及過錯程度分析認定各方責任。
由于各方當事人均認可詹某系起火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故在無證據證明該起火電動車的登記所有人羅某對損害結果發(fā)生有過錯的情況下,,羅某在本案中并無侵權責任。
詹某所使用的電動車電瓶處明顯存在改裝情況 ,?;馂钠鸹瘘c經消防大隊調查亦認定為該電動車電瓶部位電氣故障。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識到私自改裝電動車電瓶可能造成的嚴重安全隱患,,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較大過錯 ,對受害人謝某及兒女的死亡后果原因力較強,,應負有主要責任,,應承擔80% 的賠償責任份額。
房東梁某的出租房屋原用于滅火的兩袋沙子已因停放的電動車數量較多而被移除,,房屋窗戶均已安裝防盜網而未預留逃生出口,。梁某作為火災事故房屋的出租方,在明知租戶密集,、租戶電車數量較多,、充電時段多為夜間的情況下,并未就該出租房屋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雖非受害人謝某及兒女死亡后果的唯一原因,,但降低了受害人謝某及兒女的逃生可能性,故梁某應對受害人謝某及兒女的死亡后果承擔次要責任,,應承擔20% 的賠償責任份額,。
江蘇某公司作為起火電動車的產品生產者應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其侵權責任。 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起火電動車存在產品缺陷,,不能僅因電動車起火的事實而要求江蘇某公司承擔產品缺陷責任,。
某林場同意梁某使用土地的行為,與本案侵權后果并無直接因果關系,, 故對于要求某林場在本案中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
梁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辦理喪葬費用支出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372435.2元 ,;
詹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辦理喪葬費用支出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609740.8元 ,。
法院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謝某的丈夫及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中院提起上訴,對一審判決梁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某林場,、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無異議。請求改判某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詹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日前南寧中院作出二審宣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事故責任應由房東梁某,、電動車使用人詹某 來承擔,,
其中,梁某 擔責20%,,承擔37余萬 元 賠償,,
詹某 擔責80%,承擔160余萬 元 賠償,。
至于電動車公司為何不用承擔責任,,法官指出,,從消防報告中已明確事故原因 系電動車改裝引起 ,,電動自行車產品使用手冊已對“嚴禁私自改裝” 的內容,進行了重要提醒,。因此,,法院不能僅因電動車起火,而認定電動車生產廠家承擔產品缺陷責任,。
電動車充電應控制8小時內
據央視報道
隨著電動車數量的猛增
全國范圍內由電動車
引發(fā)的火災也在不斷上升
僅2011,、2012、2013三年間
全國各地消防部門統(tǒng)計的
電動車火災就有799起之多
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傷
電動車使用中的安全隱患
不容小覷
所以大家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