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在福建三明被盜走的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輾轉流入到荷蘭收藏者手中,。得知肉身坐佛像的下落之后,村民向收藏者提出追索,。此案可能成為中國文物通過法庭,、而不是通過外交渠道被成功追回的首批案例之一。
但遺憾的是,,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qū)法院當?shù)貢r間12月12日在網(wǎng)站上發(fā)布書面裁決,,表示對于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范奧維利姆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據(jù)荷蘭媒體報道,,法院認為村委會不是荷蘭《民事訴訟法典》里定義的自然人或法人,,沒有訴訟資格,,因此對此案不予受理。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霍政欣教授有不同的看法,。
霍政欣教授向中國之聲記者表示,此前中方律師專家組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從荷蘭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通常會參考原告所屬國的法律,也就是中國的法律,。在中國,,村民委員會是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民法總則》第96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屬于特別法人,。但遺憾的是,,荷蘭法院方面沒有做出參考原告原屬國法律的做法。
“之前我們給荷蘭法院的中國法律意見中提到,,第一點是中國村民委員會是依據(jù)中國法律合法成立的組織,,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是有訴訟主體資格的;第二點在荷蘭的判例中,,也曾經(jīng)對訴訟主體資格有一些突破性的先例,。另外,在英格蘭法院審理的關于印度印度教濕婆為訴訟主體資格的判例中,,英格蘭法院是適用了印度法的,,結果支持了印度的訴訟請求。所以在國際的文物追索訴訟中,,也有過適用原屬國法律的先例,,但很遺憾的是,荷蘭此案還是沒有適用,。應該是可以再上訴,。”
新華社海牙12月12日電(記者劉芳)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qū)法院12日作出判決,,駁回有關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的起訴,理由是不清楚中國的村民委員會是否有權提起法律訴求
央視新聞12月12日報道,,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qū)法院12日在網(wǎng)站上發(fā)布書面裁決,表示對于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范奧維利姆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