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紅黃藍幼兒園虐童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劉亞男虐待被看護人案
一審宣判
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亞男虐待被看護人案公開宣判,,以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處劉亞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看護教育工作,。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亞男系北京市朝陽區(qū)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國際小二班教師,。2017年11月間,劉亞男在所任職的班級內,使用針狀物先后扎4名幼童,,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上述幼童所受損傷均不構成輕微傷,。被告人劉亞男后被查獲歸案。
朝陽法院認為,,幼兒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需要特殊保護的群體,其合法權益不容侵犯,。被告人劉亞男身為幼兒教師,本應對其看護的幼兒進行看管,、照料、保護,、教育,,卻違背職業(yè)道德和看護職責要求,,使用針狀物對多名幼童進行傷害,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其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應當適用從業(yè)禁止,。結合被告人劉亞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等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一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的人,,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因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年至五年?!?/p>
新華社西安10月30日電(記者陳晨)30日,,備受關注的陜西渭南“繼母虐童案”在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孫小倩犯故意傷害罪、虐待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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