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喪命,,酒友擔責。北京法院調研: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該怎么判,?
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新年小長假今天就開始了,,家人、朋友少不了聚會,,飲酒助興也是人之常情,。酒桌上的觥籌交錯,再平常不過,,但很少人能想到它會鬧出官司,。
近年來,因為飲酒產生人身損害后果,,權利人起訴共同飲酒者的糾紛時有發(fā)生,。說白了就是,有人因為喝酒致傷甚至致死后,,酒桌上勸酒的甚至只是一起喝酒的人,,也被追究責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專門對此展開了調研,,飲酒出現(xiàn)人身損害,,共飲者承擔哪些義務?要承擔什么責任,?法官一一進行了分析,。
為什么要對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民事案件做專門調研?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長宋毅告訴中國之聲記者,,這類案件數(shù)量不多,,但往往爭議較大:“共同飲酒致人身損害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在共同飲酒場合,,一名或者多名飲酒者因飲酒過量導致死亡,、傷殘等人身損害后果,,該名飲酒者或其近親屬起訴要求其他同飲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絕對數(shù)量并不多,但是當事人爭議大,,而且在社會影響比較大,。”
明確飲酒者承擔首要責任,同飲者在正常認知水平范圍內有注意義務
北京三中院最近審理的徐某等人與柴某等十九人生命權糾紛是非常典型的案件,。事情就發(fā)生在2015年12月31日晚上,,一家酒店的廚師長柴某組織酒店的廚師們在一個餐館聚餐,迎接新年,,副廚師長李某飲酒后昏迷,。
宋毅向記者簡要介紹了案件經過:“在聚餐過程當中,李某飲酒后昏迷,,柴某11人將他送往醫(yī)院,,醫(yī)院給予了輸液治療,但是沒有進行洗胃,。在輸液過程當中,,李某突發(fā)呼吸,心臟驟停,,后經過醫(yī)院的搶救,,李某于2016年的1月17日死亡。李某的家屬徐某等四人就訴至法院,,要求柴某等19人賠償因李某死亡給其造成的各項損失,,比例要求是總比例的70%?!?/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