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芳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傷殘補助金等共計60余萬元,。法庭上,,雙方各執(zhí)一詞,辯論激烈,。小芳及家人認為,,學校寢室設備設施存在缺陷,事后也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且日常沒有進行必要的安全和自護自救教育,,存在明顯過錯,理應承擔責任,。
校方則認為,,小芳已經15歲,有一定判斷力,,自身存在明顯的疏忽大意,。事后,沒有準確及時告知校方身體的受傷情況,,才使得傷情加重,。
原告質疑責任劃分提起上訴
中院維持原判自擔55%責任
一審中,法院認定小芳和學校之間是一種教育關系,,學校對小芳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本案中,,校方和小芳均有過錯,。從事故責任劃分來看,雙方的過錯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密切的關系,,但是小芳已經年滿15周歲,,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對傷情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判決認定小芳的責任比例為55%,,學校賠償小芳各項費用二十余萬元。
對于該判決,,小芳和家人都覺得十分委屈,,遂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日前,,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劃分合理,,駁回了上訴請求。
對于這樣的判決,,小芳滿是不解,。她告訴記者,準備和家人申請再審,。
記者耿珊珊
【法律要點】
1,、問:學生在校受傷,學校要承擔多大的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2、問:學校募集的善款是否應從賠償金里扣除,?
答:通過組織在校師生捐款為原告募集善款,,系學校履行保護未成年學生合法權益,積極救助傷病學生,,助力其身心健康發(fā)展等職責,,并非履行民事賠償責任,故不應從其承擔金額中扣除捐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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