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桂鳳于2018年1月11日至10月2日期間,在唐山市開平區(qū)上村東新莊43號常炳武(常桂鳳父親,,已故)院內,,私接線路竊取國家電力資源,竊電運行放置在該院倒座西屋的4臺比特幣礦機,,案發(fā)前已出售部分比特幣,,非法獲利6500元。經(jīng)國網(wǎng)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唐山供電公司核算,,常桂鳳竊電電量17277.6千瓦時(1度電為1000瓦時),,經(jīng)鑒定價值898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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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桂鳳于2018年10月2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同年12月26日退還竊電款8984.35元,。針對上述指控,,被告人常桂鳳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意見,當庭表示愿意退還非法所得,,并認罪,。
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桂鳳的親屬積極退賠經(jīng)濟損失及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常桂鳳經(jīng)口頭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常桂鳳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二,、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常桂鳳竊電用比特幣礦機四臺、穩(wěn)壓器一臺,、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三,、被告人常桂鳳退賠竊電款8984.35元,,退還給國網(wǎng)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唐山供電公司;被告人常桂鳳退還的非法所得6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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