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級預防,細化教育矯治措施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且其早期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多數(shù)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對此,,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明確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并分別規(guī)定了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
不良行為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
包括吸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wǎng)絡以至于影響正常學習和生活等9種。
嚴重不良行為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包括結伙斗毆;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等管制器具;辱罵、毆打他人;賣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9種。
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予以訓誡;
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責令具結悔過;
責令特定期限內定期報告思想狀況和活動情況;
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guī)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與特定人員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場所;
責令接受心理輔導,、矯治或者其他治療;
責令接受未成年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觀護幫教;
責令遵守其他促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要求。
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jié)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訂草案規(guī)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修訂草案還針對重新犯罪的預防作出規(guī)定,包括訴訟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zhí)行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的預防工作三方面內容,。
5月29日,,在北京市順義區(qū)一公交站,,市民準備乘坐公交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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