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送醉酒者回家被判擔責,于法未必無據,,但責任還可酌情減輕,。
“男子醉酒后路邊身亡,,送其‘回家’者被判擔責”,這樣一則新聞,,日前引發(fā)網友熱議,。
據媒體報道,2018年5月,,在東莞工作的江西男子李某,,在應朋友黃某之約參加酒局后,開車送醉酒的黃某回到“住處”附近,,沒想到黃某次日被發(fā)現(xiàn)在路邊自殺身亡,。當?shù)胤ㄔ阂粚徍投従J為李某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義務,判李某承擔5%責任,,賠償原告7萬余元,。
朋友喝酒聚餐本是一件輕松愉快的事,誰能料想因為送“醉酒”之人回家卻攤上了一場賠償官司,。
李某到底是否有過錯,、該不該擔責,其實作為“裁判”的法官有其裁量空間,。對公眾而言,,不應看到賠償就用籠統(tǒng)的“背鍋”字眼去闡述,也不必將其視作“誰受傷誰有理”的和稀泥式判決,,而應將其置于法院劃定的責任分擔框架下去看——李某不是承擔所有責任,,而是5%的責任;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
法理上通常認為,飲酒者在飲酒之后,,辨認和控制能力大為減弱,,人身安全風險隨之增大,故而在同桌飲酒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互相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紤]到未飲酒者的神志清醒,,故而比起“狀態(tài)失常”的醉酒者,應承擔更多的責任義務,,包括把他們安全護送回家等,。
回看這起案例,李某雖然也履行了送醉酒的黃某回家的義務,,但還不能說這份義務履行沒有“瑕疵”,。李某確實是把黃某送到了“住處”附近,但在黃某醉酒的情況下,,讓他一人處于無人照應狀態(tài),,這也為接下來發(fā)生不幸埋下了禍患因素。雖然這不是黃某自殺的主要原因,,但展開責任倒推時,,將這認定為“有過錯”,也算是站得住腳,。
從這個意義上說,,當?shù)胤ㄔ涸谝粚徍投彆r,酌定李某承擔5%責任,,其實并沒有明顯失當,。這樣的案例對“酒友”們也是提醒:多一份謹慎,也就多一份安全,,最好別放任醉酒者處在失助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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