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一審判決披露:被告人盜竊夜視儀用于殺人,,被羈押時曾傳紙條指使他人翻供
7月7日上午10時,“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在云南省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封面新聞從被害人李某月的家屬方面獲悉,被害人父母自愿放棄該案件附帶的民事賠償,。
得知兇手洪嶠一審被判處死刑后,,他們決定不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抗訴。
在一審宣判時,,被告方暫未就是否上訴做出表態(tài),。
判決書顯示,2019年5月,,洪嶠指使祁文強前往南京一度假區(qū)盜竊夜視儀,,并于2020年將該單目夜視儀交給另外兩名被告人作為殺害被害人的作案工具。案發(fā)后,,洪嶠曾在看守所里傳紙條指使他人翻供,。
戀人間產(chǎn)生矛盾起殺意,盜竊夜視儀用于殺人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洪嶠與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21歲)系戀人關(guān)系,后二人發(fā)生矛盾,,洪嶠產(chǎn)生殺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qū)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人民幣18000元)。
洪某偷竊該夜視儀系用于殺人作案,。
據(jù)該案判決書,,2019年5月,洪嶠指使祁文強前往南京市馬場山風景區(qū)舟漁寨度假區(qū)盜竊夜視儀,并帶祁文強前往度假區(qū)實地查看地形,,熟悉路線,。5月25日,祁文強進入該度假區(qū)3006號房間內(nèi),,將一臺價值人民幣18000元的單目夜視儀盜走,,并于次日將盜竊的單目夜視儀交給洪嶠。2020年7月,,洪嶠將該單目夜視儀交給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作為殺害被害人李倩月的作案工具。2020年8月3日17時許,,被告人祁文強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抓獲,。后祁文強向偵查機關(guān)主動交代了上述盜竊的事實。
2022年7月7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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