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能否構成從犯,?
是否要對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有網(wǎng)友認為,,法子英出身黑社會,,有暴力犯罪前科,其主導犯罪可能性較大,,而勞榮枝身材嬌小、柔弱,,不太可能主導犯罪,。
如前文所述,勞榮枝難以構成脅從犯,,雖然勞榮枝聲稱是法子英在主導犯罪,,但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本案也無法區(qū)分主,、從犯,。
常州案中,勞榮枝不僅色誘劉X進入租住處,,還對劉X進行了捆綁,、恐嚇等動作;
南昌案,,法院認為在熊X義到達勞榮枝出租房后,,法子英持刀控制熊X義,勞榮枝實施了對熊X義捆綁的行為,;
溫州案,,勞榮枝供述內容提到,法子英用刀脅迫梁X,,她將梁X捆綁起來,。劉X來時也是她開的門并把劉X帶到臥室,法子英用刀架在了劉X的脖子上,,她把劉X捆綁,;
合肥案,法子英在供述中多次提到,,他2次出門去找殷X妻子要錢時,,均交代勞榮枝,如果他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回到出租屋,,勞榮枝就把籠內的殷X殺掉,。
由此可見法子英出門前殷X并未死亡,法子英因殷X妻子報案而被抓獲,其不可能返回租住處動手殺害受害人殷X,。
因此,,案發(fā)后擰動老虎鉗的人很有可能就是勞榮枝。
勞榮枝供述的內容也稱,,她和法子英一直都是“合作”的,,只是分工不同,實施殺人的行為主要是法子英做,。
從上述案件的具體細節(jié)來看,,恐怕勞榮枝并非簡單地輔助法子英犯罪,其與法子英在犯罪過程中始終處于同等地位,、作用相當,,系分工合作關系,且在犯罪后,,共同占有,、使用犯罪所得,應當對全案負同等作用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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