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本案中,,學校未準許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群不構成對老王監(jiān)護權的侵害,,理由有三:
一是學校已向老王告知過小王的在校表現,,老王申請入群兩次遭拒后,,并未再向班主任,、其他任課老師或學校提出要求了解小王的有關情況,;
二是收到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群的申請后,,學校征求小王意見不屬于過錯,。小王雖系未成年人,,作為初中生,有能力就與其日常生活,、學習關系密切的問題發(fā)表意見,。學校征求意見的行為已足以讓小王知悉老王了解其學習生活的意愿,不會讓小王造成老王對其不聞不問的誤解,;
三是本案爭議的根源在于老王認為其對小王的探望權因前妻阻撓而無法實現,,但未就此提出相應主張,而學校系教育機構,,不宜解決家庭糾紛,。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老王的全部訴請。
宣判后,,老王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男子想進兒子班級群被拒
法官說法
隨著微信的普及,,花式建群悄然成為社交風潮。家長群便是眾多微信群中的典型代表,。一群在手,,父母足不出戶便能輕松掌握孩子的在校種種。那么,學校如果拒絕家長入群,,是否侵犯了其監(jiān)護權,?
我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該條款明確了父母對子女的監(jiān)護職責,,確保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本案中,老王雖和妻子離婚,,但其對小王的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因離婚而消除,。其作為小王的監(jiān)護人,,負有對小王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jiān)督和保護的義務,。監(jiān)護人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那么,,學校拒絕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群是否侵犯了老王的監(jiān)護權呢,?我們可以從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大皖新聞訊 9月4日,,一學生家長發(fā)帖稱,南京中華中學一班級家委會家長在家長群中發(fā)消息說,,經過家委會商議并征求老師同意,,向每位家長收取1000元班費,直接轉賬給此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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