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新,!江歌母親:劉鑫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
6月13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苦咖啡-夏蓮微博發(fā)文稱,,其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劉暖曦(曾用名:劉鑫)因與你生命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魯02民終14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已立案審查,。
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糾紛權(quán)案二審宣判,,劉暖曦被判賠償江秋蓮各項損失近70萬元,。
據(jù)央視新聞報道,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quán)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鑫現(xiàn)已改名劉某曦,。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由上訴人劉鑫負擔。
判決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法院經(jīng)審理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主要事實作出認定,。
一、關(guān)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劉鑫是否勸阻江歌報警,。
經(jīng)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時許,陳世峰到江歌和劉鑫居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
對于陳世峰的滋擾,,劉鑫在沒有告知滋擾者是陳世峰的情況下,江歌回復信息“無視”,。
劉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擾者是陳世峰后,,江歌提出報警,劉鑫回復信息稱“你別報警”“我在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報警”,,“我不想把事情鬧大”“我怕房東知道”,。
根據(jù)雙方微信交流內(nèi)容,足以認定劉鑫以“不想把事情鬧大”等理由,,對江歌準備報警的行為進行了阻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
二,、關(guān)于2016年11月2日當晚劉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
經(jīng)查,江歌和劉鑫微信交流內(nèi)容顯示,,江歌向劉鑫發(fā)信息詢問情況,,劉鑫于夜間11時13分左右回復,,“我沒看見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
6月13日,,江歌母親江秋蓮通過其微博@苦咖啡-夏蓮公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劉暖曦(曾用名:劉鑫)因與你生命權(quán)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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